国税函 2004 1199_国税函201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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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2004-1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是否有效.国税展开全部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依然有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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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函[2004]1024号 2004-09-02 增值

原文地址: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税眼朦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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