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不予受理时间_信访条例不予受理

《山东省信访条例》2016年1月起施行 越级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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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将不予受理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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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政策解读: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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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条例》2016年1月起施行 越级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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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行 信访越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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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实行 信访越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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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条例》下月起实施 越级上访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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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要经过哪些环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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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注解 第24条 共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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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来了!云南信访禁止这11类行为 4类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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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省信访条例全文,福建信访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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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来了!云南信访禁止这11类行为 4类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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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宣传《信访条例》营造依法信访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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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检察院开展《信访条例》修订1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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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开展庆祝《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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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有信访事项的受理,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六)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七)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八)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网[引用时间2018-1-13]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如何处理?本报邀请省委 (七)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

1.什么是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在信访事项的受理方面规定了哪些 4.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六)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七)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八)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除了越级走访不受理外,《办法》中还规定了若干种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的情形。其中包括 《信访条例》在2005年通过,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什么是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信访条例》在信访事项的受理方面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4.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

简介:《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

(一)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六)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七)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八)信访诉求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事项。

日收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应当向依法 认定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信访事项,决定对你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特

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 研究, 认定该信访事项 ( 1.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或与政策法规不符 ;2. 通过法定途径已有明确结果 ;3. 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4. 其他 ) , 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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