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长陪餐制度即将出台!从4月1日起!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随餐制度,每顿饭由相关学校校长和学生共享,并做好随餐记录。条件允许的中小学幼儿园也应建立家长随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允许在学校开设小吃店、超市和其他食品机构。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实施。

每顿饭都应该由学校领导和学生分享。

《条例》要求学校校长(校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随餐制度。每餐,相关学校校长和学生应一起用餐,做好随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也应建立家长随餐制度,及时对家长随餐提出的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和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反馈。

餐饮信息应及时向家长、教师和学生披露

学校应当配备专门(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就餐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还应建立集中的餐饮信息披露制度。应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向教师、学生和家长披露食品采购来源和餐饮单位等信息。应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适当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学校集中就餐的重大事项的意见,如食品采购、食堂管理、餐饮单位选择等,以保护教师、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疏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教师、学生和家长对食堂、购买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杭州第一小学开放式厨房,家长检查食品安全

学校自办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得购买、储存或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准生产和销售冷食、生食、装饰蛋糕或绿豆、鲜黄花菜、野蘑菇、发芽土豆等高危食品。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食堂应当保留每顿饭加工和生产的每种食品的样品。每个品种保留的样品数量应符合检验要求,且不少于125克。应记录保留样品的名称、数量、时间和人员。食品样品应在柜台存放48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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