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28项新规则。申请科技创新板上市应避免哪些凹坑?

温/张金静

如果你想申请科学委员会,请在写申请时更加小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的规定。

不同的是,这次通知的对象是赞助商。然而,事实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中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想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公司必须认真避免的“陷阱”。

关注重要事项和风险提示非常重要,

本文第28条开头指出,发行人在提供科创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表时,应注意重要事项和风险提示。

恐怕上海证券交易所估计它已经看到了太多奇特的首次公开募股申请。它特别规定,对投资者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写得清楚简洁。然而,绝不是随后的索引或对其他章节的简要描述。

根据科创骏对科创董事会首次公开募股申请的分析,近30%的申请在主要问题的披露中有重复索引或以下章节内容的缩写。这些也将引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后续调查,实际上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规定,在撰写申请表时,承诺事项应在“投资者保护”部分披露。

这是非常重要的,现在的应用统计显示,近20%的企业还没有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特别查询。

这里还涉及到,如果所有相关的咨询公司都提交了答复,答复的内容应添加到最终提交版本的主要问题中,否则会出现一致性问题。

同时,上交所高度重视风险因素。

这里有两篇文章专门列出来说明如何分配相关的应用程序内容。核心是申请人不能笼统地谈论风险,而应该关注具体的风险。

为了让投资者评估企业的风险状况,申请人必须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对导致风险的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如果存在无法对经营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的情况,招股说明书应具有针对性,描述必须是定性的。

在此,我们想提醒科创板的应用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希望在风险因素一章看到企业的解决方案、对策和优势。这些不应该在本章中安排。事实上,它们对投资者评估企业风险并没有多大帮助。

发行人的科研能力应真实有效。

科技创新能力是科技创新板企业的核心。这种能力在企业中的体现是科研人员的配置和专利研发的数量。

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确指出了如何上市发行人的核心科技人员。

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募股申请中包含的核心技术人员一般包括技术总监、研发总监、研发部门关键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起草人。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上市,否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分钟都会发一封询价信,后续补充名单和因名单及时性而引发的第二次询价会让人更加无语。

“易于理解”

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用别人听不懂的难懂的语言或专业术语来解释自己独有的技术。申请企业应设法使其科学研究和技术成果及商业模式清晰简单,以便大多数普通人能够理解和理解。

在撰写申请表时,必须结合收入结构、客户和供应商、市场地位等。首次公开募股申请公司的从多个角度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客观、准确、真实地描述运营模式和核心技术。

对于知识产权,这里也有特别规定。

申请人必须披露知识产权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之间的关系,必须清楚知识产权是否普遍,是否已经获得等。只有这样,才能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认定。

此外,对于核心技术,应披露重大奖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并制定标准。发行人或相关人员(如有)所扮演的角色和排名的细节也应列出空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比较和检查,从而了解和确认申请企业的技术进步。

总之,关于核心技术和商业模式,应该易于理解和验证。

应重视投资者保护

这次创新板与以往的不同之处在于,创新板采用了询价+注册制度的审查方式,中国证监会将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询价的上市公司给予注册许可。

这意味着与以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成功上市后会有问题企业暴露出来。

然而,与a股不同,键盘上没有所谓的警告系统。如果出现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诚信或金融欺诈,将决定立即退出市场。中国证监会认定企业存在欺诈行为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回购全部流通股票。

此类投资者保护安排必须在首次公开募股申请中作为承诺明确说明。

本部的有关规定载于《科学创新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

此外,在提交申请表后的评审过程中,如果申请企业有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突发事件、政策变化等重大问题,应当主动并及时向科学创新委员会评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该报告提交后,几个缔约方将对其进行评估并给出最终意见。但是,如果不及时提供,将被视为发行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已被停职的金凤明园就是这种情况。

财务报表应该合规

由于第一批申请人的资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常问的金融问题,这次有8条规则直接指向申请人的相关财务报表。

高春军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清点了所有关于金融的问题,发现不超过四个核心点,这些核心点也与法规有关。

首先,申请的财务报表应当可信和可核实。

这里的可信度是指如果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合并报表有显著差异,母公司的报表应同时披露,差异的原因应以比较的方式解释。

如果对工业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比较,请务必解释所选公司或企业的可比性,并证明这种可比性。

在与行业进行横向比较或与自身财务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时,必须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其次,应准确披露财务数据。

除开放业务和收益外,还应关注对发行人资产、收益或利润规模等有重大影响的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也需要在一份特别的名单中披露,供投资者检查。

此外,发行人应披露业绩预测信息。如果与之前发布的信息有任何差异,还必须解释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和相关影响。

第三,必须详细分析政府补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部分政府补贴可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专项文件,相关补贴出具的政府文件规定补贴支付标准按照配额或者量化指标计算,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纳入当期损益项目的核定。

最后,提交申请材料后的财务调整应严格。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发现财务数据需要调整,有必要同时说明是什么样的问题导致了调整。例如,是会计政策的变化、会计估计的变化还是会计错误的纠正等。,以及作出这种决定的基础和理由。

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后,保荐机构和报告会计师应当分别提交说明。在解释性文件中,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和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和调整项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当然,第28条中仍然列出了一些单独的问题。但事实上,这些核心问题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提交的申请和查询计算的常见问题。

解决这些主要问题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查询次数和等待时间。

毕竟,时间也是一种成本。

面对这种无形的成本,应该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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