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变成”承包商要求经济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崔大师加入一家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他任职期间,公司没有支付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两种选择供崔大师选择:一是根据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二是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建立了区域业务合同合作关系,即掌握崔合同原有的区域业务交付。公司对现在使用的汽车定价后,崔大师会把它们买下来。每月送货费和采购费将归个人所有。公司将按约定每月只向崔大师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不支付他任何工资。

崔师傅想“单干”,所以他向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终止了。崔大师还与该公司签署了区域商业合同协议。然而,签约一个月后,崔大师觉得自己工作太辛苦了,挣的钱和以前一样多。他食言,于5月22日提出终止合同并续签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崔师傅提出要还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也拒绝了。

所以崔大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理由是“公司没有为自己支付社会保险费”因争议,崔大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快递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22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崔世福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偿还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在建立合同合作关系期间,不支持追加支付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也不支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合同合作关系后,员工还能要求经济赔偿吗?

案例分析

本案崔大师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劳动法》第72条规定,雇主和工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快递公司不向崔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缴纳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合理的。

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崔大师建议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与公司签订区域商务合同。因此,2019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双方从劳动关系转为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期间,公司没有义务为崔大师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在本案中,当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崔的不续约提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崔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因为雇主没有支付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个多月后,崔世福以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声称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他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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