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内务盐商真的赚钱吗?为什么有些家庭会破产?

清代内务机关[的盐商,又称“皇商”,是隶属于内务机关的盐商。有两种主要类型:一种类型的是内务部,它先做生意,然后归化另一类最初是内政政府的成员,后来经商。王慧敏家族属于后一类。

王慧敏家族是路畅著名的盐商家族,跨越康熙至甘龙年。其出生在[内政部/s2/]。它在引进土地的收购和食盐交易的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路畅盐商中,引进土地的数量和引进资金的数量都是首屈一指的。

王慧敏家族作为富裕一方的盐经销商,利润通过常规业务赚取,无法应付巨额支出。因此,它不得不走上非法的刑事道路,例如出售非法的[盐/S2/]。在被发现后,它不得不承担来自法院的巨额罚款并最终被法院驳回。王慧敏家族[的兴衰表明清代盐商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利用。

一、王慧敏家庭的收入和支出

据史料记载,康熙四十五年,王慧敏成功接管了被没收的冀州、遵化等八个引用地,此外还拥有通州等3个引用地,其中已有11个引用地。康熙五十七年,又买了三个铅点,如乾安等。直到在甘龙统治的第17年被分离,它总共拥有21个牵头地点。随着其铅含量的不断增加,其铅含量也相应增加。

王慧敏接管了被废黜的盐商的领导权,重振并加强了其盐业。正是通过其内部办公室盐商的身份及其广泛的联系王慧敏逐渐接管了被调查的各类盐商,从而大大扩大了其业务规模,成为路畅著名的大盐商。然而,王慧敏需要赔偿的债务和前业主对的罚款,以获得这些领先场地。虽然这些赔偿金额都是分期支付的,不要求王慧敏一次性付清,但这仍然是一笔很大的费用。

王慧敏一家的沉重开支包括债务和被他们所购土地的前所有者支付的罚款,以及“唐莉”。清朝时,内务机关和政府会借钱给盐商作为经营的主体,每年收取巨额利息,这就是所谓的“生息白银”。收取的利息叫做唐利息

并非所有盐商都会按时偿还汤力因此清政府法院利用设定的期限强迫盐商偿还。鉴于王慧敏内政政府的起源和政府对盐商的支持,政府已使计划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支付王慧敏家族的欠款,以尽可能将其分摊。然而,王家每年仍需上交少量白银。

王家的经济负担很大一部分来自对受灾地区的捐赠以及的战争。王慧敏家族将继续正常运作,没有什么问题。然而,作为王家在路畅的主要盐商,当法院需要的资金和忠诚,王家必须表现得比其他盐商更积极。

例如,路畅盐商捐赠 10万银元旱灾第九年;甘龙在位第十三年,他向金川战争捐赠了20.2万元。虽然王家没有在两次捐赠中具体说明,但他们都在捐赠名单的首位,这表明他们应该捐赠最大的金额。

因此,王家每年经营盐业的合法总收入很少。为了满足对巨额利润的需求,他们不得不开始出售私盐,并逃避与法院分享利益。

二.王慧敏家族的欺骗与衰落

剩余盐,即配额出口完成后,[每个盐场剩余的盐。在食用盐销售旺季,政府将允许盐商分配剩余盐以弥补供应短缺,但他们必须将其登记为,并征收相应的剩余盐税。没有政府的许可,剩余盐的征税和分配,被视为私盐,即“私企”

盐商为了获得巨额利润,往往冒着很大风险出售私盐。一旦法院发现这种行为,盐商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可以双倍赔偿盐商欺诈造成的损失。对于盐商来说,主动承担巨额罚款可以免除他们走私的刑事处罚。然而,由于这些罚款往往非常大,许多盐商的家庭因为支付罚款而拒绝甚至破产。

雍正帝十二年初,张良被王慧敏抢走了领导权,他知道王慧敏家族私下出售剩余盐的秘密,因此威胁王慧敏归还领导权,但王慧敏通过其广泛的网络贿赂了湖北李,从而压制了这一事件,并最终支付了 33万两笔罚金。在甘龙的第19年,又有报道称王慧敏一家在支付剩余盐的过程中作弊。罚款银和唐银“一银抵二”,最后王家被罚款 712,000

如果王慧敏家庭像 以前一样繁荣,在支付这些罚款后,它仍将正常运作。然而,两年前,王家已经分居,他们的长子和次子将家族财产分割成两个。王家没有以前[富裕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容忍罚款额大幅减少,其每年的罚款额几乎是原来定额的六分之一。

毕竟,王家是路畅最大的盐商。尽管他们在拆散家庭后面临着如此巨大的罚款,但对他们来说,由于他们的家庭背景和盐场的可观收入,勉强维持生计是没有问题的。然而,这一天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结束。像其他盐商一样,他们也受到价格上涨造成的自然灾害的困扰。为了还清债务,王慧敏不得不卖掉它的铅,卖掉它名下各部分的房产

尽管如此,王慧敏仍然没有还清朝廷的债务,但是债务滚雪球。在姑姑十年的支持下,她留给儿子的是九条线索和高达 962,000 的欠款。然而,她的儿子不如父亲有才华。在短短几年内,由于无力偿还欠款,她被朝廷剥夺了盐商资格。

三.摘要

从王慧敏家族的兴衰 不难看出,制盐过程中从事欺诈的盐商层出不穷,难以根除。面对此事,清朝没有采取严厉的刑事处罚,而是让非法盐商承担巨额罚款。

对盐商来说,只要他们承担罚款,他们就可以继续经营。皇帝、内政部和盐商之间形成了利益的相互联系。法院对盐商是否合格的判决不是基于其是否欺诈或非法,而是基于其是否能够持续向[法院提供利益[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甘龙十年,4月1日)普抚路畅盐务局,为观察和讨论盐商王志德未完成的事业,应限制在15年内完成付款。甘龙统治时期,路畅盐商王之德及其儿子欠唐的案件被调查[《史记》2001(2):50。

[3](甘龙2月11日、29日)路畅盐务局高成为了商业实力[·G]//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天津档案馆天津路畅盐务局,要求提高盐津价格。清代路畅盐政史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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