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规范行政协议案件审理,推进法治廉政建设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此类诉讼。司法解释将有效保护行政协议中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廉政建设,优化法治商业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

关于行政协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要“完善政府信守承诺的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务公开。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对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投资者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更迭和领导更迭为由毁约。违反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协议。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既有“行政”的一般属性,又有“协议”的特殊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协议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司法解释列出了除上述两种协议以外的其他协议类型。主要包括:矿业权转让协议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合作的协议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魏勇表示,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政府在国有自然资源领域不履行、不监督、寻租造成的混乱,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出售等协议,有效保护城市低收入群体“以房为生”的合法权益。通过试行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协议,有助于保证社会资本各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性,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要求和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规定了举证责任:被告对具有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律义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应当对撤销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有争议的,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基于“民事诉讼官”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地位,规定在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行政机关是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不允许被告就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出反诉。协议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和合同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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