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7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由财政部直接管理,委托16家机构管理。

江苏省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5月29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省财政厅受省政府授权,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统一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负责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

这意味着国有金融资本和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管理方式和隶属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如何界定“国有”

去年7月24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安排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今年4月28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这一次,江苏省财政厅的通知也是关于中央和省级委员会的执行文件。

根据《实施意见》,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职责。市、县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其股权应当划转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投资者职责,依法享有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员、享受利益等权利。

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定义,通知称: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应享有的资本和权益,以及国家权力和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应享有的资本和权益。国有金融机构是指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协议全资、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负责人的解释,由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金融交易清算结算和信贷报告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企业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都属于这一类。

上述国有资本全部纳入省财政厅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由省财政厅履行投资者职责。一些资本股份的所有权关系也将发生变化——对于由省政府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所有股份都将转移到省财政厅。

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统一实施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如何统一管理

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外部性和国有金融资本比例等因素,省财政厅将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金融机构直接管理名单,省财政厅直接对名单中的金融机构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根据通知,第一批直接管理名单包括七家金融机构,即江苏银行、华泰证券、紫金财产保险、江苏信用再担保集团、江苏农村信用社、江苏农业信用担保和江苏金彩投资。该列表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动态管理。

其余16家国有金融机构持有的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将接受委托管理。省财政厅委托主要国有投资者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管理信息。

九大国有投资者,包括国鑫集团、交通控股集团、苏浩集团、凤凰出版社、港务集团,已经成为第一批委托管理机构,而联人寿则暂时由民营企业管理。

《实施意见》还规定,严禁国有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向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支持。规范产融结合,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根据金融业准入条件投资国有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依法干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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