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专业性_单位发放的这16种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给予的政府专项补贴、院士补贴和高级院士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2.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收入,视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

单位的专业性

3、个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独生子女补贴和育儿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办公室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福利基金或工会经费中支付临时生活困难补贴。

5、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缴纳的个人生活困难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养老金免除个人所得税。

7.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2〕40号),一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工伤医疗津贴、住院伙食津贴、异地医疗交通费、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丧葬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近亲属工伤一次性死亡补贴等。因工伤死亡的职工。"

单位的专业性

8、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市区和郊区工作出差的个人,不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需外出就餐的,按实际用餐人数,按规定标准收取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休假、退休人员生活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家庭津贴、遣散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系统改革而获得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12.产妇津贴。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获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粮食差价补贴、军事职业补贴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军队干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补贴;福利补贴;夫妻分居津贴;家属没有工作和生活困难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儿童教育补贴;政府机关军以上干部的公共出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是对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自己收入、不需要个人纳税的补贴和津贴。

(2)暂时不征税的补贴和津贴有5种:军事职业津贴;对军队设立的困难地区给予补贴;专业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食品补贴。

14.商业健康保险

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负担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列入个人工资、薪金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下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5、供热补贴。

16、个人举报、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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