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_ 央行:支付机构可提供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已于12月6日发布《国库资金收付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国库资金收付服务(treasury funds collection and payment service)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之间的直接网络渠道,通过收入银行为各种预算收入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这项服务是传统国库收款业务的延伸,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网络支付服务。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官员在回答记者关于《办法》相关内容的提问时表示,《办法》的颁布有利于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及其他涉及国库资金收付业务的当事人的业务活动,保障国库资金安全,保护受款人的合法权益,对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一项重要的便捷服务措施。

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纳税人需要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各地开展了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国库岁入征收的业务创新,这就需要引入专门的制度来统一和规范相关业务,消除潜在的资本风险。此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引入相关制度配合改革工作,在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出资人提供更多便利。

《办法》明确规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相关规定》和《办法》的规定,可以为国库资金收付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系统改造服务,取得互联网支付或手机支付业务许可证。 且最近三年内具有乙级以上分类评级,且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可参与提供国库资金收付服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各种资金安全快速的转移到国库,当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国库资金收付服务时,资金将从付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绑定APP的银行卡)中扣除,然后直接转移到国库账户,APP中的“小零钱”和“余额”不能用于支付。

据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国库资金收付的服务方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提供国库资金收付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明确提示该机构在本业务中提供的支付服务,以确保付款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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