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项目违法了_ 《政府投资条例》公布:政府投资资金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十四种违规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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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记者杜涛5月5日颁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政府投资资金的范围、任何决定、计划和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根据条例的解释,政府投资包括在中国国内用预算筹措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入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营利性项目为主。 国家通过确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

条例还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 例如,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业绩重视、透明度原则。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估。 后评价应根据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全面评价项目审查和实施,提出明确意见。

条例还规定十四种违规行为受到追究责任,条例在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责令纠正,依法处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一)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政府投资项目;

(二)批准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况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折扣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在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泥于私情的情况。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借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规定及时、全额处理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

(三)转移、侵占和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根据条例规定,项目部门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责令纠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或者回收已经支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依法给予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处分

(一)开始建设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投资补助、贷款折扣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场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大幅度变更未获批准

(四)随意增加投资概况;

(五)要求施工单位筹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实施按建设工期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此外,项目部门未按规定存档调查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和实施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责令纠正,并直接依法处置给负责领导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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