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_ 金融对外开放领域延伸至人身险领域,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记者苗艺伟

12月6日,银保监会在官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发表。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措施要求,放宽外资人身保险公司外股比例限制,将外资人身保险公司外股比例从2004年规定的50%以下放宽到51%,确保2020年及时全面解除外股比例限制的制度空间。

《实施细则》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不再规定“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关”等相关事项。 在统一中外资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方面同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适用《保险公司分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资保险公司成立的中国申请人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确保了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协调统一。

实施细则也是为了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以至少一家正常的保险公司为主要股东运营,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的持续健康运营。 另外,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取得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承诺不转让所有权,必须在外资保险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记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修订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继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量。

目前,我国共有28家合资人身保险公司,2016、2017、2018年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市场份额分别为6.4%、7.42%、8%,份额虽未突破人身保险市场保险费收入的10%,但仍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

外资保险企业最早在中国“出现”是1992年友邦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友邦是国内迄今唯一的外资寿险公司。 以前外国保险公司曾在中国设立代理店、分公司、合资公司,但参与原则不透明,同时业务开展也受到严格限制。 1996年以来,中宏生命和中德安联作为第二家和第三家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其股东加拿大宏利生命和德国安联保险均保有51%。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允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票比例在50%以下,外国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2004年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细则》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和中国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国内开办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东的50%。 这项政策迄今一直在执行。

但是,外资股东和中资股东的50%对50%的出资比例会导致“谁说也不算,谁说也不算”的状况,企业竞争力、运营环境、管理结构存在很大问题,影响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中国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外资股份比例已经全面开放,目前有德国安联保险、法国安盛保险两家外资资本控股公司正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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