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禁止超载货车上高速_ 超载货车压坏上海中环高架 总经理鼓励超载与司机均获刑

10月10日18时10分左右,江苏无锡312国道K135处,在锡港路上发生跨桥横翻事故。 @无锡发布最新消息后,经过连续作业,锡港路的地面道路交通于10月12日早上7点15分左右恢复。

无锡公布了横跨312国道锡港路桥一侧的现场地面道路开通图@无锡

据相关通报,经过初步分析,过桥侧的侧翻系统运输车辆超载。 另外,据新京报报道,涉事司机王某家属接受采访,说“我也是卡车司机,我们一行人几乎不会超负荷。”

重大超载造成的悲剧在各地不断上演。 过载行业的潜在规则可以为有关公司和司机脱罪或减刑吗?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到中国的审判文件网,法院的判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据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上海某物流公司社长长期以来鼓励司机重大超负荷,司机驾驶重大超负荷卡车进入中环高架桥体。 此后,公司总经理、调解员和司机四人受到公诉。 最终,法院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公司社长邹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物流调整员赵某有期徒刑2年的过失伤害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2名驾驶员3年和3年6个月徒刑。

2016年5月23日中环事故现场。 图为上海交通微波信号公众号

法庭上,4名被告律师提出,严重过载不仅是公司的直接要求,也是运输业的普遍现象,他们以此为职业,只能遵守公司的命令和行业的潜在规则。

对此,法院根据判决,仅仅将犯罪行为背后有社会背景的行业潜在规则等社会原因作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是不成立的。 对严重超负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仅是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的处罚和教育,也是运输业对潜在违法者的抑制力和注意。

判决书的内容

据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邹某是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景物流)的社长,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为了单方面降低经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长期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负荷,不监督行驶路线。

赵某是建景物流安排员,负责车辆安排和货物装载。 李某一、李某二是公司沉重的半挂车司机。

2016年5月22日23时许,两名司机在赵先生的安排下,驾驶载有87吨多和90多吨水泥预制的卡车,从泗洮镇出发,运往该市杨浦区国泸路一建设现场。

23日0时10分左右,李某2、李某1列车经过上海嘉高速,重量30吨,大型卡车进入禁止通行的中环高架道路。 当李某2驾驶的车辆行驶在测点ZN0834-ZN0835连杆上时,李某1驾驶的车辆也行驶在该连杆上,车辆非常接近且过载,因此该连杆的桥体上的总载荷超过翻转桥体的极限条件,桥体损坏。

李某一驾驶车辆上搭载的水泥预制桩部分落入路面的同时,通过该道路的4辆社会车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财产损失评估共计28228元。 有关部门为修复受损道路,共支付抢险、包围和维修工程、钢梁复位工程、监测和检测费用972.5万多元。

高架道路的主桥面翘曲破损,桥面的最大段差约40厘米。 图为上海交通微波信号公众号

事故发生后,李某1要求他人通报,留在现场等待处理。 李某二接到民警的电话,当场等待处理。 同日,邹某打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事件,赵某被告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赵某接到电话后自动到达公安机关。

根据法院的判决,检察方面是邹某,赵某诉说应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机李某2,李某1应该以过失损伤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中,邹某主张,超负荷是公司长期存在的情况,驾驶员也会获利驱动,如果货物装载量不足,驾驶员会反抗。 虽然要求上司的公司限制超负荷,但是因为上司的公司不被允许,所以也没办法。 不知道驾驶员违法进入中环,平时也进行安全教育,明确要求驾驶员不能进入中环、高架桥等限制道路,因此管理上没有疏忽。

邹某的辩护人提出,此案的4名被告人都是打工者,如果严重超负荷成为运输业的普遍现象,严厉处罚等也不能改变业界的现状,没有现实意义。

赵某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自己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装载,严重的超负荷也是公司的要求,长期存在着。

两名司机也对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但李某2坚称,无论是严重过载还是违法,都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他主张为了工作不得已。

法院表示,邹某即使在审判中,在建景物流公司的所有业绩评价指标中,最重要的是每吨100公斤的油耗指标。 为了完成这一指标,公司要求二桥卡车平均装载量一次超过80吨,其本身已大大超过车辆核装载标准,严重超载。

法院还表示,邹某不仅在年初的工作例会上向公司全体员工传达了上述标准,还在每月举行的业务会议上进行监督和监督,并提出“鼓励”的要求,对驾驶员过载、过长、过重受到的违法罚款公司进行清算,只是邹某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鼓励过载

法院的判决特别论述邹某在车辆违法中环是否存在监管失误

首先,大多数驾驶员证明上中环系统的常态,如果向这个方向送货,中环正常开放,就知道送货地点正在中环。

其次,油管员郭某在微信群中发行的路线图上要求汶川水路出口,但他发布这张路线图之前和之后,所有司机都发布了去新江湾工地的路线图,并提到万荣路出口必须走中环,包括油管员郭某在内的所有公司领导人都提出异议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中提到的一个证词,于2016年5月22日证实了驾驶的大型卡车是按照公司油管员郭某规定的路线进入中环道路的。 “必须沿着这条路线行驶。 否则,多馀的油费必须自己负担,发生的违反也无法清算”

法院表明,作为节约燃料费的主要手段的行驶路线计划,公司安排负责人制定行驶路线,设置GPS监督驾驶员的行驶状况,但油料员郭某在路线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只考虑距离和路线状况,不考虑高架、中环、桥等禁止行驶状况,公司对郭某路线的制定没有监督措施

另一方面,邹某作为安全生产的首要负责人,公司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邹某有时会主持,但根据会议记录,安全教育没有涉及醉驾、疲劳驾驶、货物捆扎等各种细节问题,也没有涉及上中环、高架等限制问题。

由此,法院认定邹某在管理上,对驾驶员的违法性中环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误和失职。

红星新闻记者指出,该事件的辩护人指出,严重过载不仅是公司的直接要求,也是运输业的普遍现象,被告人以此为职业,只能遵守公司的命令和行业的潜在规则。 如果普遍存在超负荷,处罚社长、调职员、司机等人员没有任何意义,现状也没有任何变化。

这次事故严重影响了上海的交通,当天早晚的高峰严重堵塞。 图为上海交通微波信号公众号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主张,犯罪行为背后有社会背景,仅凭业界的潜在规则等社会原因是无法辩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 此外,运输业存在超负荷现象,但本案被告人作为运输业的员工,自身是业界严重超负荷现象的制造者,同时由于超负荷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对于超负荷引起的严重损害结果当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严重超负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刑事处罚也是监督管理的手段之一,这不仅是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的处罚和教育,也是运输业对潜在违法者的抑制力和注意。

最终,法院认为,两名司机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驾驶重大超负荷大型卡车,违法上中环高架道路,且车辆行驶距离过近,中环高架桥倾斜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900万元,成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邹某作为建景物流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运输工作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对驾驶员严重超负荷、大型卡车中环等违法行为有严重的管理失职和过失,造成本次中环高架桥损害的严重事故,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应以严重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作为公司负责装载货物的人员,知道装载货物严重过载并安排装载,是本案中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作为直接负责人也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5年、赵某有期徒刑2年的过失伤害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2名驾驶员3年和3年6个月徒刑。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判决后邹某等人提出上诉。 本院驳回邹某的上诉,允许维持原判的其他人撤回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赵倩

编辑王涛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