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_ 老农“被担保”贷款500万再审,驳回银行起诉

澎荃针对至今报道的农民“已保证”500万银行贷款,法院复审于11月28日判决,认定伪造保证书,并裁定潘荃被告撤销承担“连带清算责任”的原审判决。

11月29日,记者从潘荃处获悉,根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制定的复审判决书,法院审理贷款时的担保文件伪造,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取消铜商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莱商银行株式会社徐州铜山分行的起诉。

对潘荃来说,持续了近3年的“自我证明清白”之路告一段落。

据此前的报道,沛县55岁的农民潘荃于2016年8月作为担保方被承认连带偿还责任,作为失去铜山区人民法院信誉的执行人成为“老赖”。

原审判决中,潘荃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发行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的,自愿为50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的本利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但潘荃声称银行未办理保证手续,未签署保证资料,且担任贷款保证业务的莱商银行铜山分行未能提供潘荃当时贷款时遇到的监视录像资料。

根据与此案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年9月徐州辉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辉点公司)向莱商银行铜山分行贷款500万元。 合同约定期为7个月,年利率为8.10%,按月支付利息,逾期偿还。

但在莱商银行铜山分行发行贷款后,辉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过期后,辉点公司与提供保证的潘荃等被告一起上庭。 根据上述判决书,法院命令辉点公司偿还500万元利息,潘荃等人担负连带清算责任。

除了“老赖”之外,潘荃还发现自己是博尔逊公司的股东,但他说“从来不知道”。

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发现与潘荃提供的样品不一致。

2018年7月,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潘荃融资时签订的担保合同、连带责任担保书、沃尔逊公司在股东会议上签字、盖章的指纹与潘荃提供的样品不符。

2018年11月30日,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潘荃和莱商银行铜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有误,必须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铜山区人民法院11月28日认定辉点公司贷款时向银行提供虚假融资资料,提供虚假担保文件,行为有犯罪嫌疑。 有关当事人以犯罪嫌疑移交公关处理。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律师邢鑫告诉记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时违规操作和审查不严格,顾客身份制度不能实行是滥用和盗用市民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莱商银行铜山分行在贷款发行过程中有严格审查的义务,审查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潘荃可向银行索赔损失。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