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_ 北京垃圾管理条例修订:个人不按分类投放拟罚200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10月15日开始在首都的窗口网上公开征集意见。 其中,个人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各自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立即命令纠正,拒绝纠正的,规定罚款200元。

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年8月,北京市开展过“万名代表下岗,全国人民参与条例修改”活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在本次修改中就强制减量、强制分类、惩罚条例增加、分类运输责任等四大八方面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在10月15日公开的修正案草案的提出审查中,发生垃圾的机关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根据分类基准对没有投入垃圾的行为追加了相应的惩罚条例。 工作场所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各自的收集容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立即命令纠正,拒绝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个人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各自的收集容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立即命令纠正,拒绝纠正的,处200元罚款。 相关违法行为也包括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

修正案草案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规范,明确了在党政机关、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职场和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置厨房垃圾(厨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种收集容器的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至少有1处生活垃圾的交点,在厨房垃圾、 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种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以设置厨房垃圾、其他垃圾2种收集容器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2种收集容器,但在厨房垃圾产生量多的公共场所必须增设厨房垃圾收集容器

修正案草案的提交审查提高了垃圾收集、运输机构混运的处罚力度,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撤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另外,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投入者没有按照分类标准投入垃圾,或者垃圾收集、运输机构发现分类管理责任人提出的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必须要求对其进行纠正,并将拒绝纠正的行为报告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编辑樊一婧校对露西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