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给贷款_ 股东伪造工商信息骗长安银行1000万贷款 拒不还款后银行查询信息发现被骗

用伪造的工商信息资料向银行申请融资可以审查吗? 听起来轻松,实际上发生在长安银行。

日前,审判文件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刘某雄曾因伪造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盖上伪造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鉴及其他一系列虚假资料,从长安银行骗取1000万元贷款。

判决书称,刘某雄有一家企业,名为榆林市美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 天眼调查该公司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刘某雄30万元占股票的60%,某忠20万元占股票的40%。

据刘某雄供述,2013年12月,公司的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但由于某忠对股票有争议,向银行贷款的意向不同。 刘某雄立即伪造了《工商注册信息》、《股东决议》、《验资报告》等一系列虚假手段,将所有权篡改为78%,将妻子赵某捏造为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所有权占22%,完全清除了该公司的任何忠某。

之后,刘某雄与妻子提供同意贷款申请的股东决议书,向榆林市长安银行开发区银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抵押美公司所属榆林市开发区兴路南、太昌路西、面积11940平方米的土地。

2013年12月5日,银行同意刘某雄的申请,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 一年后,刘某雄无法一次偿还贷款,与长安银行协商后,退还了100万元的本金,其馀900万元的贷款延长了一年。

到2015年12月,贷款期满后,长安银行多次催促刘某雄,但拒绝偿还贷款。 现在长安银行的工作人员想起去调查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报,发现刘某雄向该行提供了虚假资料。

据判决书,截至审理案件,刘某雄银行本金900万元,利息不足139.1万元。 据说长安银行认定这笔贷款为损失类贷款。

2019年8月2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该法院认为刘某雄发行虚假资料,篡改公司股东等欺诈手段获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审理前,长安银行榆林开发区分行了解刘某雄的行为,建议被告人刘鹏雄作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雄骗取贷款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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