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微信公众号让公司_ 全国首例!4人为争夺价值400万微信公众号打官司 法院这样判

4日,东方网络记者刘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就全国首个微信号公众编号“分割”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根据“重要意见”公众编号的评价值400万元,审查赵某分别向其他三名发起人支付折扣赔偿金,同时报道根据各当事人确认的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的稿费、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好朋友共同开设微信号公号引起矛盾

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微信集团聊天中,也产生了共同设立微信公用号码的想法。 协商后,赵某以个人姓名注册设立了“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码,开设了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在这个公共号码的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品牌公司就公共号码的合作协商了合同。 另外,与尹某、袁某、张某多次分开或共同在这个公共编号上发表了文章。 该公众编号收入主要包括广告复印、商品介绍采购两部分,截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编号累计收入达300多万元。

对于公共编号的经营收入,四人首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其馀部分均等分配给几个人。 随着公共编号经营的发展,大家逐渐对这种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 发生矛盾后,赵某于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 这种行为引起了另外三人的不满。 尹某、袁某、张某在诉诸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三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建立合作关系,同意解除合作关系,有关微信号公众号码要求赵某继续运营,赔偿赵某三人各100万元,分割微信号公众号码的经营收入

法院:本号是个人合作分期,3人赔偿金各需要支付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号公众号码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是特殊的,但是各当事人协商设立涉外公众号码,以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利益,符合合合作特征,建立个人合作关系。 涉外公众编号有自己的标志,有专栏框架和运营理念,与运营平台和其他网民相比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商业利益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审诉讼期间,专业评价公司对事件的微信号公众信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其微信号公众信号的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期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号公众信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取决于客观因素,也取决于运营者投入的智力劳动成本,综合考虑了事件微信号公众信号的概况和发展历史以及诉诸后的变更、风扇数量的变化等综合因素 向张某支付折扣赔偿金85万元,同时根据各当事人确认之前分配的部分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的稿费、红利及平台收入等。

一审判决后,赵某上诉,声称涉案微信号公众编号为其所有,尹某、袁某、张某只是涉案公众编号的固定打火机。 赵某认为是唯一的脱产运营公共编号者,贡献大,至少要分配70%。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准备谈判设立涉外事件微信公共编号,共同或分别写文章发表在涉外事件公共编号上,共享涉外事件公共编号专用账户密码,共同进行收入分配方式实际分配, 建立口头合作关系,包括涉外事件公共编号收入支付编辑费用等事实,具备个人合作的实质性要求,认为足以证明各方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享风险的意义。 论公共编号的价值,涉案公共编号运营的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属于虚拟财产。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不得发布妨碍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广告信息规定,腾讯公司对公众编号平台运营管理规范,不得向公众编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影响公共编号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就分配规则而言,本案中各方业务联络、稿费投入已以招商费、稿费的形式表现出来。 即业务联系、稿费多者相应获得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赵某无权利用此获得后期剩馀财产部分的分配比例优势。 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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