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之前的保全_ 实务:诉讼保全的流程

导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的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事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的保全或者下令一定的行为, 可以禁止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给人以“审前执行”的印象,可以对被申请人施加压力,促使事件顺利解决,也可以保证法院判决后义务者履行义务。

▎一、与诉讼保全有关的程序问题。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申请书上要注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维护人和被维护人的身份、送达地点、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索取保全额或争议的目标;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无需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在办理手续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注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书编号和主要内容,并附上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他说

2、申请人应提供明确的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下列类别的财产线索是明确的财产线索

(一)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住所和权利人姓名,最好有相关权利证明复印件

(三)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四)车辆:明确号码和所有者姓名;

(五)所有权: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所有权的份额

(六)其他财产权利:需要有关权利证书。

3、申请人提供保证。

(一)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命令申请人提供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财产保全保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保全法、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责令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保证的,裁定驳回申请。 ’他说

(2)诉讼保全无需提供担保案件。

《保全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保证

(一)偿还请求书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赔偿费、医疗费、劳动报酬、劳灾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事件中遇到家庭暴力和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看见义勇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损失的;

(五)事件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维护错误的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的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监督部门设立的具有独立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

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执行手续前,债权人申请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保证。 ’他说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保全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要求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额不超过要求保全金额的30%的财产争议的目标,担保额不超过争议的目标价值的30%。” 维护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维护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拒绝追加相应的担保的,可以裁定是解除还是部分解除。 ’他说

(四)有关保证书的问题。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保全者或者第三人申请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签发保证书。 担保书应当注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负担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据资料”“第三者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 保证书应注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负担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据资料”

(五)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关问题。

《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签发担保书。 在担保书上,由于申请了财产的保全失误,保险人必须赔偿被保全者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资料。

《保全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证书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批准

4、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提供五天内裁定的保证的,裁定提供保证后五天内采取必须裁定的保安措施的,应在五天内开始执行。 情况紧急的,判定在48小时内采取必须裁定的保安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他说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用检查、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经检验冻结,不得重复检验冻结"

5、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服当事人维护或事先执行的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他说

《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申请保全裁定或者驳回裁定的,可以向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十天内应予审查。 “复议申请不服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被取消或变更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被取消,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他说

6、财产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事件由保全人或第三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证,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必须裁定许可。 如果被维护者要求解除作为纠纷目标的财产的维护,必须得到维护者的同意

7 .赔偿被维护者因误维护而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全申请人没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必须赔偿被维护者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二、与诉讼保全有关的期限问题。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的解释。 本《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扣押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扣押房地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检查、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检查、扣押、继续冻结手续,持续期限不得超过前项规定的期限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的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发生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事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的保全,责令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命令申请人提供保证,申请人不提供保证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紧急情况下,裁定在48小时内采取必须裁定的保安措施的,必须立即开始执行。 ’他说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受到合法权益无法弥补的损失,在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事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裁定在48小时内采取必须裁定的保安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3、《保全规定》第四条。

4、《保全规定》第18条规定:“向保全人员申请持续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天,超过人民法院必须提出的期限申请或者没有申请的,由自己承担不能持续保全的法律结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书面通知保全申请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期和前项的继续保全申请事项. "

5、《保全规定》第21条规定:“保全法院最初扣押、扣押、采取冻结措施一年多未处置被保全财产的,除被保全财产争议的目标外,可以要求先扣押、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将被保全财产转移到保全法院执行。 但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他说

▎三、如何处理法院诉讼保全?

法院对自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1、应重视法院的执法活动,及时提出保护异议。 《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全者、被保全者、利害关系人承认实施保全裁定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一般来说,违反诉讼保全过程中常见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如下

(一)法院没有立即发送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扣押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扣押、冻结、裁定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并送交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二)超标保全财产;

法律规定:《扣押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扣押、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格足以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权额和执行费用为限,明确扣押、冻结超标。 发现扣押、扣押、冻结超标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立即扣押、扣押、解除冻结超标金额的部分财产。 但该财产不可分割,除执行人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外"

(三)超出范围保全财产;

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条。

《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扣押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扣押、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费。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必要的生活费用根据该标准决定(3)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5)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于残疾所需的辅助器具、医疗物品(6) 根据执行人得到的勋章和其他荣誉奖品(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手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有检查、扣押、免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扣押

(四)逾期保全。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2、应认真研究法院的保全裁定,认真行使复议权。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从保全或者提前执行裁定的,可以向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天内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十天内应予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不当的,变更或取消原裁定。 ’他说

《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申请保全裁定或者驳回裁定的,可以向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十天内应予审查。 “复议申请不服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被取消或变更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被取消,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他说

3 .对财产纠纷案件,可以提供担保,解除法院的保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者提供其他等价担保财产,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对象物向被保全者提供的担保财产变更。”

“扣押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5)执行人提供保证,同意申请执行人扣押、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扣押、扣押、解除冻结裁定

4 .积极配合法院申诉,及时解决矛盾。

法律规定:《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检查、扣押、冻结裁定,并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件的外部人员: 的双曲馀弦值。 的双曲馀弦值。 的双曲馀弦值。 的双曲馀弦值。 的双曲馀弦值。 (四)债务已偿还。 ’他说

5 .重视收集有关证据,对错误维护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5条。

《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事件他人损失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事件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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