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_ 公司实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和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首先要判定股东和公司之间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组合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综合判定股东的身份。 今天扬远律师在某个案例中分析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个案

因为乙方需要扩大资本,所以与甲方签订了入股合同。 入股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乙方也修订公司章程发行股票证明书。 入股后,乙方向甲方分配近2年红利,甲方多次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但乙方未进行工商股东的变更登记。 因此,甲方认为不能实现成为乙方股东的目的,乙方要求根本构成违约,解除出资协议,返还出资金。

二、审判观点

一审法院:入股合同甲方和乙方的真正含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合同实际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已经完成了出资。 乙方应在工商部门将甲方登记为股东。 由于乙方一直未注册,甲方的股东身份无法与第三方对抗,股东权利存在缺陷。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乙方的行为违反合同,无法达到甲方合同的目的,解除双方签订的入股合同,支持甲方入股金的返还。

二审法院:取得股东身份应首先看股东是实际向公司投入资金,还是预约出资,在本案中,甲方对向乙方公司全额支付出资没有异议,甲方符合股东的实质标准。 其次,乙方发行股份证明书,将甲方的名字加入公司的修正章,满足甲方成为股东的形式标准。 工商注册只是具有抵抗性的宣传性注册,没有设置权功能,是否进行工商注册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 再次,甲方多次参加乙方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通过入股协议的约定获得定期收益,甲方实际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 以上分析表明,甲方已有乙方股东的身份。 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股东将失去其财产的所有权,其投资转变为公司的所有权,股东不再享有投入财产的权利,公司成为所有者。 根据我国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就退出公司,保证公司人性和交易安全的维护。 目前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途径是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公司减资、公司解散。 在本案中,甲方主张解除入股合同返还入股金的请求不是上述情况,没有根据。 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三、审查

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林总,既有出资证明,也有股份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股东的身份不确定的话,就会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增加股东的权利成本,挫败投资欲望。 一审、二审不同判决结果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个观点是从契约法的思考,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证据考察入股契约的效力,判定股东身份的成立,另一个观点是以司法思想为起点,以谁出资为股东理念,致力于保护公司资本的完整性。 两个观点的不同,实际上是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判员和商事审判员的想法的不同,判决结果有很大差异。

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在公司继续存在的期间依法继承所有权,其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因此,股东身份的确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向公司出资或依法继承出资权;二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单上记载股东名称或名称。 前者是对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股东身份确认的形式要求,在此定义股东身份不包括工商登记。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其财产被换算成相应的所有权,股东只能处置其所有权的股东决心退出公司,必须遵守司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股份转让不能要求公司的回购、公司减资、公司解散等,股东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出资协议或返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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