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登记深圳_ 会计-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印花税

会员: 我公司是深圳公司,2016年投资有限合作企业,现有有限合作企业的份额转让,需要与购买者签订合作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对合作企业份额转让协议支付印花税吗

大成方略: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十一号)第一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抄写本条例列举的证明书,收到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证明书为征税证明书:(一)具有采购销售、加工加工、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合同性质的证明书;(二)产权转让书;(三)经营帐本;(四)权利、许可证;(五)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证明书; 根据附件《印花税目税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让文件包括产权和着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独立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让文件,立案人按万分之五卷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和规定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文件”税目中“产权”转移文件的征税范围如何界定? ”问题显然,“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政府管理机构登记的动产、已经转让房产所有权的文件以及已经转让企业所有权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8月15日宣布:“合作企业转让合作份额,需要用产权转移文件税目支付印花税吗? ”如下所示,转让合作企业合作份额的文件不是印花税证明书,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合作企业份额的协议不是印花税证明书,你们公司不必支付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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