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重点案件_ 浅析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三种模式

认罪认罚重点案件 

认罪处罚在宽大制度的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认罪处罚逐渐重视宽大程序性处罚,检察阶段程序性宽大有条件提前终止诉讼,即认罪处罚适用不起诉宽大事件的制度。 主要有三种模式。 即不起诉,有条件不起诉,在特殊情况下不起诉。 其中,建立不起诉模式的原因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免除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的检察机关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有条件不起诉可能的特殊情况下不起诉,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对承认罪行的处罚宽大地作出新的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三种模式作为适用不起诉制度的程序性宽大具体模式,各有适用空间,通过分析三种模式在认罪处罚案件中的适用情况,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制度,深化检察环节认罪处罚宽大程序性处罚模式的发展

一、引言

自2016年大量实施定罪以来,各地大量探索定罪案件,逐步建立实体宽大和程序宽大的模式,检察环节程序宽大主要体现在不起诉定罪案件上,各地检察纷纷宣布媒体不起诉定罪案件,引起社会话题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重要内容是,不起诉制度自1979年成立以来修订了3次,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引起司法实务界和法界的关注。 现在不起诉的模式有法定不起诉、调整不起诉、嫌疑不起诉、条件不起诉、特殊情况不起诉5种。 说法定不起诉也绝对不起诉的是,事件缺乏法定诉讼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不应起诉。 即使被怀疑不起诉也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主要对二次补充搜查事件,检察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决定不起诉。 认罪而承认惩罚的,是嫌疑犯、被告人如实认罪,承认被告罪的事实,想受到处罚的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明显存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认罪处罚案件没有适用上述两种不起诉模式的空间。

笔者认为,目前有三种不起诉制度可以与承认罪行的审判案件相结合。 即不起诉、有条件不起诉、特殊情况不起诉。 不起诉模式是指起诉条件已经完备,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免除处罚和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条件性不起诉模式是指,对于因特定犯罪嫌疑而被判刑1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满足起诉条件,但有悔恨的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条件性不起诉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不起诉的模式,是指嫌疑人自己实实在在地供述犯罪事实,重大功劳和事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三种不起诉模式的内容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在考虑认罪不起诉惩罚案件时,目前受到关注的是偏向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或者强调某种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没有将上述三种模式一体化考虑。 笔者简要讨论了这三种不起诉模式的内涵、适用条件,分析了认罪惩罚案件适用这三种不起诉模式的案例,旨在说明认罪惩罚在宽大制度实践过程中的作用,促进两种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相互价值。

二、讨论不起诉的模式

(一)斟酌不起诉模式的定义;

考虑到不起诉,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减少量不起诉、减轻罪行不起诉、减轻罪行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免除处罚和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2012修订)》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犯罪情节轻微,不需按刑法规定免除处罚和处罚的,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适用为了斟酌不起诉模式而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三是根据刑法不需要处罚或豁免。 根据检察机关目前的司法实践,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权衡为第二条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总则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其中“犯罪情况”是指行为者在实施犯罪过程(预备、出手、执行、履行)中表现出的足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者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各种主观客观事实。 另外,关于承认有罪判决的事件,嫌疑人必须同时满足自己真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裁决认罪不起诉的决定;

铜川市打印平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5日,决定不起诉赵某甲。 在不被起诉的决定书中记载着“不被起诉的人赵某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认为不被起诉的人的行为成为犯罪,“但是,该事件后,公安机关通知了事件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1款说明了没有被起诉的人亲自实事求是地供述犯罪事实,可以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供述稳定,承认罪行承认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向赵某甲起诉。”这里列举的法律条文表明,此案适用的是不起诉的模式。

三、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一)条件性不起诉模型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未成年人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判处徒刑1年以下的处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恨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依条件起诉的决定。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2012修订),第4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布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并制定附录。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条件性不起诉实际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宽限期,不起诉的特殊形式,检察机关作出条件性不起诉代表事件的结束,只有条件性不起诉手续,规定了一定期间的考验期。

(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条件;

一是适用的主体是有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刑法分为第四、五、六章,二是可判处处罚不超过1年徒刑,三是满足起诉条件,但有悔恨表现的事件,四是设置考验期,在有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有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 有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自人民检察院作出有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另外,由于不起诉和不起诉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2012年10月最高检察官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决定》,明确指出了不附条件起诉和不起诉的适用关系的指导意见。 其中第21条规定,依法积极适用条件性不起诉,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对条件性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 相对不起诉也可以有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同样,要将有条件的不起诉适用于定罪案件,未成年人必须亲自坦率地供述犯罪的事实,对检察机关控诉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认罪刑罚案件适用有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1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的典型案例9 :方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案例——依法行使起诉权促进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在这个案例中有犯罪嫌疑的一位17岁的学生是职业中的计算机应用专业学生。 该案件的犯罪事实是,某方使用某DDOS攻击程序妨碍某程序设计教育公司的网站运营。 ......攻击时间为31秒,受害者无法为1.6万多人提供服务。 2018年4月12日,邳州市公安机关逮捕方某时,方某利用木马程序发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46台。 搜查机关认定方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移送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方某学校尊敬老师,与同学友好相处,无过去的恶习,属于一时冲动犯罪。 审查结果认为,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罪,但都刚刚达到立案追诉基准。 另一方面,某学部的未成年人,犯罪系一时冲动,是初犯,事件后认罪,诚心悔罪,社会危险性低,有可能依法判处1年以下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依法由对方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并考虑到对方某嫌疑人的两项罪名,将对方某考验期适当提高到8个月。 此案典型的意义是,对于涉及轻微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是司法事务案件,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全面实行未成年人司法教育不应受惩罚和“不容忍”的思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贯彻司法理念,使犯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四、特殊情况不起诉的模式

(一)特别不起诉模式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起诉,可以由嫌疑人自己实实在在地供述犯罪的事实,在重大功劳和事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不起诉嫌疑人的一个或者多个。 特殊情况下不起诉《关于在部分地区承认刑事案件罪并宽大试行处罚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亲自坦白犯罪事实,重大功劳和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之一 这是刑事诉讼法创立的特殊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对定罪案件进行选择性起诉或选择性不起诉的新尝试。

(二)特别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条件;

1、首先关于“真实坦白自己有犯罪嫌疑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通过刑法自首,可以把握坦白的“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 其中,对于“原封不动的供述”,可以参照“自首和手柄具体适用相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自首和手柄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承认被告的主要犯罪事实,对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认定的罪名提出异议,不影响定罪的成立。 而且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二是“重大功劳”和“国家重大利益”。

关于“重大功劳”。 因为考试期间的方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说明重大的功劳,所以参照实体法的规定,刑法第78条在《重大功绩表现》中列举了6种具体情况:告发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检验事实的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日常生产、 在生活中牺牲自己来拯救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排除重大事故的过程中,为有明显表现的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释义中阐明了重大的手段:一是被调查人告发,被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揭发犯罪集团和犯罪组织,或者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 查明重大犯罪案件二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三是协助审计机构逮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被调查者四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等。 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包括重大职务犯罪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被调查者可以告发、揭发他人犯罪,提供查明其他事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者协助监察机关逮捕的其他被调查者,被调查者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则应认定有重大的功劳表现

关于“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 国家的重大利益主要是关于国家主权、安全、外交、防卫等方面的重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释义,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被调查人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况。

3、最后特殊情况不起诉的,应当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不起诉,实际上是突破证据审判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和嫌疑人承认有罪并协商的结果,其逻辑前提是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追诉,但可以如实地提供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而且重要的功劳和事件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外交、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比较本质上犯罪侵害的法律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选择保护更重要的法律利益。 因此,在此设立了严格的批准程序,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可以对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罪名提起公诉。

(三)对特殊情况不起诉在实践中的适用;

由于设置了上述严格的批准手续,这种不起诉模式的规定较慢,实践上很难找到适用案例,但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承认特殊案例适用于不起诉罪的案例类型。 例如,2018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检察局发表的关于不起诉情况的解答中强调,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事件时,必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必须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民事企业经营者亲自实情供述犯罪事实,重大功劳和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表述,适用特殊情况不起诉主要是民营企业家参与犯罪案件,但不适用特殊情况的条件没有明确细分,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手续非常严格。 在实践中承认民营企业家罪的处罚案件多采用审判不起诉模式。

例如,上海检察一分院审查李某、王某的内部情报泄露事件时,李某、王某被怀疑违反了《刑法》第180条的有关内部情报泄露犯罪的条款。 但是,李某经营的民营企业是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有全资或控股公司50多家,每年为国家贡献税收5000万馀万元,就业岗位创造1000多家,目前企划公开发行股份项目的王某也是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事件处理结果是企业经营、产业发展、员工就业等 然后,两人多次写下悔罪的资料,亲自认罪承认惩罚。 经医院检查委员会讨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决定相对不起诉李某、王某。

五、适用有罪不罚案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不起诉符合条件的认罪诉讼,在审前实现分流,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随着审判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诉讼程序也呈现出正当化、微细化的特征。 旨在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复杂程度、处罚程度等情况,推进复杂分流,建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快速裁决程序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单审判简单纠纷,仔细审理复杂案件。 据观察,目前正在探索承认有罪案件的审理周期,进一步缩短承认有罪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时间。 例如,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和沐川县人民法院、沐川县公安局、沐川县司法局、沐川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宣布了“认罪认罪罪”的罪行

现行诉讼程序的分流往往关注审判环节,实际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减少,诉讼简化效果不明显,因此审判前细分,操作性分流机制得到改善至关重要。 认罪处罚不仅应用宽大的制度提高司法效率,而且应在审前程序中贯彻,从刑事诉讼全程的角度简化程序探索,充分利用现有制度,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审前分流案件, 将满足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移交法院审理前结束诉讼程序,实现不起诉制度的程序价值,也保证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获得高质量审理,有助于实现审理的实质化。

结语

通过整理卡片,发现对应3种不起诉模式的案件分别以重点为重点,有些重叠。 检察机关应根据认罪诉讼案件适用的三种不起诉模式特征,结合类型案件,进一步探索不起诉适用标准,细分不起诉条件和程序,正确合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 例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有条件不起诉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检察院决定有条件不起诉应同时具备的5个条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危险驾驶(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标准(试行)》,明确了有关标准, 检察官参考的一些检察院还对该地区常见轻微事件进行了特别调查,研究此类事件的不起诉标准,保障不起诉的规范性。

认罪宽大制度设计刑罚是简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不起诉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检察机关在正确认识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要把握宽严相济制度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制度设计预期目标,科学合理不起诉制度,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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