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券中原证券_ 成功招聘4人却不付钱 猎头将中原证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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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金融业的核心资源,金融机构要挖掘适当的人才,与猎人交往是不可避免的。 这次发生了麻烦。

一家猎人公司为中原证券提供人才推荐服务,4名推荐人正式入社,顺利取得中原证券执行资格。 但是,这家猎人公司很少收到相应的服务费用,双方在僵硬中走上法庭。

审判文件网日前公布了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披露了德雷公司与中原证券的服务合同纠纷。 德雷公司要求法院支付中原证券20万服务费和利息,中原证券主张部分费用应从猎人推荐的员工收入中扣除,但在此期间,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收入,没有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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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原证券支付15万元的服务费和利息。 双方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证券公司拖欠服务费,猎人有维权

金融机构通过猎人寻找人才是常事。 2017年德瑞公司开始提供向中原证券推荐人才的服务。 当年7月19日,中原证券相关负责人通过邮件发送了推荐人周某的推荐报告书,半个月后将周某和团队负责人陈某、刘某、张某的推荐报告书发送给了中原证券相关负责人。

看起来双方合作。 当年12月23日,三名推荐人周某、陈某、刘某取得中原证券株式会社的证书号码,从事职场一般证券业务。

2018年2月12日,德雷公司通过邮件向中原证券工作人员renyc发送了推荐人王鹏杨硕的推荐报告。 事实上,这个推荐中也证明了员工顺利进入公司。

但是,到目前为止,德瑞公司还没有收到中原证券支付的相关服务费,双方都没有签订服务合同。

2018年5月,德雷公司向中原证券人renyc发送了中原证券和沈阳德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和补充合同。

2018年7月,原告德雷公司与被告中原证券签订了“招聘委托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 但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能用于评价部门的入职人才王鹏。 2018年8月4日,王鹏取得中原证券株式会社的证书号码,工作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

2018年8月8日,德雷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将“律师信”寄给中原证券,要求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拖欠原告服务费的20万元。 但是,2018年9月7日,中原证券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服务费。 德雷公司几乎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法院明确确认的事实。

中原证券说部分费用应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德莱公司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命令中原证券支付20万元借款,从2017年11月到实际支付日期支付利息,二是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很明显,中原证券不承认托雷公司的起诉,原告和周某等4人的推荐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没有对原告提出正式的申请和承诺,托雷公司主张支付20万元及其利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原证券于2018年7月18日双方签署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中原证券采用德莱人力推荐的评价系王鹏,并支付5万元猎人服务费,完全履行的协议约定支付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原告要求的20万元服务 原告要求判决的诉讼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认定中原证券推荐的周某及其团队成员的服务费用为19万元后,中原证券应该从猎人推荐的周某及其团队成员的收入中扣除部分费用,因为周某及其团队成员没有收入

大家感兴趣的是,无论纠纷的处理结果如何,这场纠纷都明确了猎人公司的收费标准。

德瑞公司和中原证券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乙方承诺在得到甲方职务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候选人和履历书,保证乙方验证了真实性。 乙方以上职务的保修期为3个月,自甲方与乙方推荐人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甲方正式雇用乙方时,甲方通知乙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头服务费用。

重要的地方来了。 费用标准如何,双方约定服务费用为应正式雇佣候选人雇佣初始工资的20%。 人均最少5万元,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法院判决中原证券支付15万元服务费

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主张,法院表明原告和被告在2017年7月开始合作,原告根据被告单位的需要向被告推荐人才。

对于中原证券主张原告和周某等4人的推荐达成了有效的协议或者没有向原告提出正式的申请或许可,法院通过原告向被告人发送人才推荐报告书,后周某、陈某、刘某同时取得被告公司的证书号码,可以证明被告采用了这3人。 被告未向法院提出其三人不是原告推荐录用的证据,原告提出的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公司向原告推荐周某及其小组成员,可以证明服务费用的支付有争议,因此不对被告进行辩护

另外,德雷公司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中原证券推荐原告周某及其团队成员。 服务费用19万元,但被告认为从周某及其团队成员收入中扣除,周某及其团队成员无收入,因此被告不支付服务费用,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明周某及其团队成员无收入的证据。 由于被告推荐的人才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原告提出的证据表明被告采用了周某、陈某、刘某,证明张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超过了被告采用的保证期,因此本院支持原告推荐周某、陈某、刘某3人的服务费用。 本案未就周某及其团队成员的推荐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提出的证据显示人均服务费为5万元,因此本院支付服务费1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中,被告中原证券向原告沈阳德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万元和利息的案件受理费4421元,由原告沈阳德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1106元,由被告中原证券有限公司承担3315元。

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审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未按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德雷公司认为,一审提交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中原证券银行对其他推荐人张某的进入公司没有异议,但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没有达成一致。 相关的4名推荐人在2017年底之前进入中原证券,中原证券的支付日期为2017年12月24日,必须将该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日。

中原证券认为,公司没有和德瑞公司推荐周某等三人的服务费用达成协议,也没有形成口头和书面协议,双方就服务费用达成协议的是“费用从团队的收入中扣除”。 一审判决人均支付5万元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认为2018年7月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应该追溯到2017年发生的所谓推荐服务。 中原证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关于二审期间德雷公司提出的证据,法院认为周某等三人可以证明在德雷公司的推荐下就职于中原证券公司。 双方未就这三人签订正式服务合同,但根据为其他推荐人才王鹏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合同”和“补充合同”,人均服务费用为5万元,一审法院判定有合法依据,认定事实清楚,判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1元,由沈阳德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由中原证券株式会社承担4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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