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评论分析_ 美食测评文评论“有毒”究竟是褒还是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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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评论分析 

网络流行语“不好的评价”

引起的名誉纠纷

一家中华老字号调味品企业在平台上发布美食微信预订号(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内容对双十一期间网上购物的十多种糜烂产品进行了评价和排名。 调味品企业发现自己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排在第二位,文章中语言偏颇。

这让调味料企业不快,相关报道认为“明显评价了自己的产品等级”。 双方进行了一次谈判,但仍有很大差异。 调味品企业向比勒陀利亚法院控告美食的微信号运营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案文,在该美食的微信号平台上刊登道歉公告,赔偿营业权损失10万元。

原告的见解

1、涉案文章超出评论性文章的合理界限,有明显贬低原告的用语。 例如,涉案的文章中有“完全没有酒的味道,而且很咸”“很咸,这个渣滓应该可以利用好几次吧”“咸,咸,哇,更咸,馅饼咸! ’出来。 “最后,我们将详细介绍评估这一有毒XX (原告品牌)系列的过程。” 案文下被告评论说“放入砂糖复盖高盐分,对健康不太好吧……”。

2、涉案文章的阅读量已经突破3万馀次,数量在持续增加。 被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信赖度和购买欲望,损害原告产品和品牌形象,损害原告名誉。

被告的见解

涉案文章的糜烂评价是被告的娱乐性评价,形成的涉案文章也是公益性质。 相关文章并不指导或指定消费者选择哪种产品。

1、涉案文章中被告从“消费者”的角度评价糜烂口感,其中提及味道、感觉等评价者的直观感觉,并非虚构,涉案文章也留下所有网民的评论,没有增减。 用“咸”“咸”“派咸”来分类糜烂味道,并不轻蔑。 回答网民的评论是对消费者的评论的回答,其意思是用甜度来隐藏咸度确实是一种方法,但重盐重糖对身体不好,那不是涉案产品。

2、案文未对原告造成损害结果。 原告也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 案文不侵权,被告行为也不侵犯原告名誉权。

对这个案件的审判特别激烈。 你来我,经过三个小时的口舌剑,围绕“咸”“齐咸”“有毒”等内容,双方各有各的话,互不相让。

法官的分析

涉案文章中“有毒”等的评价让读者误解了吗?

从案文的文章内容来看,案文使用了比较新的网络语言,其中“有毒”在网络状态下被赋予了“中毒”等新意,与案文的文脉相联系,案文不足被误解。

案文降低了原告名誉权的社会评价?

没有证据。 原告主张用负、攻击性的语言评价案文生产的案件产品和恶意案件商品的排序,损害其名誉,大幅度降低社会评价。

但是,侵犯名誉权应降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自我评价,原告不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引起了相应的损害结果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不能认定。

法院的判决

最终,上海普陀法院要求原告道歉和赔偿等主张,不予支持。 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言论、自由始于边界”消费者有权评估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确诉求表达和侵权的边界。 只要消费者的评论是基于自己的实际感受,就没有借用机侮辱和诽谤,即使消费者的话语被感情上的兴奋和言语夸大,业者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的评价和名次都不轻视,侵犯名誉权是当事人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自我评价。 我们向老字号经营者提出“听得懂”“会说”的网络语言,积极适应微信层营销等新的职业形态的新模式,不仅能“做敌人做朋友”,还能充分享受“流量”时代给企业带来的“分裂”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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