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证据若干规定_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或第三方提出行政程序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不起诉被告的案件中,原告须提供行政手续申请的证据资料。 不过,除以下情况外:

(一)被告须根据职权自行履行法定责任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可以合理说明的;

被告承认原告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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