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信用保险_ 银保监会酝酿信保新规:抬高融资信保门槛 扩容经营禁区

银保监会信用保险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地区频繁落雷,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用保险业务”)隐匿的相关风险也逐渐暴露在“日光下”。 11月21日,据北京商报记者报道,中国银保监会正在制定信保业务的新规定。 《信用保险和保险业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与2017年7月发布的《信用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则提高了融资信用保险的门槛,扩大了业务经营禁区,提高了处罚力度。 对此,专家表示,信保业务的发展形成了激烈的对比,是因为许多保险企业在这项业务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两年来,监督部门对信保业务不断摸索,在响起风险警报的同时,制定了新的规则,制定了制度栅栏。

将融资信用担保门槛严格纳入中央银行征收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信保业务总体经营素质,尤其是融资信保业务。 例如,保险公司规定为了经营信用保险业务,最近2季度末的核心偿还能力充足率必须在75%以上,综合偿还能力充足率必须在150%以上。 到目前为止,“暂行办法”的偿还能力要求的期限是“上季度”。

同时,《征稿意见》大大提高了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的素质要求。 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向债务人的债务融资行为中的交易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用担保业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除上述规定外,还追加了以下4项要求,包括最近2季度末核心偿还能力充分率为90%以上,综合偿还能力充分率为180%以上。 本公司设立了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立独家保险前风险审计、保险后监控管理的业务运营体系,对交易义务人员具备独立审计监控风险管理体系, 需要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收体系,具有必须通过互联网集中担保、集中管理个人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对接合法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业务体系和数据的健全融资性信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和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首先分析,由于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风险周期性强、集中性强,新规则提高了偿还能力的要求。 其次,融资性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差异很大,缺乏很多公司的经验,新规则要求公司着眼于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人才保证,设立专业的管理部门。 第三,继续要求核保险“核心业务不能外包”,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健全的风险管理能力。 总体来看,上述新增的前三项规定对许多公司产生影响。

另外,关于担保限额,“征求意见稿”要求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自保责任的剩馀金额不得超过前期净资产的4倍(专业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中担保微型企业贷款的剩馀金额达到40%以上时,担保倍数的上限可以提高6倍。

另外,通过互联网担保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单一交易义务为自然人的,自保责任的剩馀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的个别交易义务为法人的,自保责任的剩馀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王向楠表示,该规定专门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信保业务风险与空间和时间的关联性很强。 同时,这一规定表明信用担保业务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另外,从新规则也可以看出,监督对新的网络通信保险业务非常关注,为了防止网络领域的贷款纠纷传播给保险业,也协助完善网络金融业务。

扩大业务经营禁区不得保证金融衍生品

不仅提高了经营信用保证业务的门槛标准,而且扩大了业务经营行为的禁区范围。

例如,这次的“意见征集稿”在信保业务不能保证的融资业务范围内加入了“金融衍生品业务”。

对此,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金融衍生品是以杠杆为手段的结构化产品,因其价值评价和金融风险等容易受到影响,金融衍生品容易变性。 向信用保险业务中加入金融衍生品的话,保险这一原生资产的价值有可能会发生变化,无法判断保险产品内的公正价值。 同时,保险费的计算变得非常复杂,法律关系也交错。

“复杂化保险产品不是保险产品的发展方向,而是保险业务回归保障本质,是制定这一条款的意图。” 王红英说了。

通常,在信用保险业务中,保险机构与信用机构密切合作,一家保险公司部门的负责人说,新规定的相关修改也与国家对社会贷款活动的规范相同。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企业开展信保业务不应存在的经营行为也有新的变化。 例如,新的规则要求如果被保险人是自然人,保险企业就不能开展融资性的信用保险业务。 按照以往的要求,保险企业不能保证自然人贷款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据业内人士透露,新规定明显对业务监督管理严格,但保险公司不得承担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业务,但被保险人可能成为“多个自然人的组合”。

同时,为了促进信保业务规范的经营,新的规则在禁止行为中追加了“对于同一担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发行与信保业务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 “自愿或外协索赔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条款。

单列索赔条款加强委员外催款机构的管理

比起以往的《暂行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更加细分,其中对信保业务过期后的催款、索赔工作也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索赔要求方面,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要求,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审定、赔偿或者决定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险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索赔电话。

索赔款确认中,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索赔款确认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严禁增加索赔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保险公司应每季度末追溯评估补助金。

同时,新规定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实施偿还催款。 委外催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催款机构和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款机构的业务行为管理。

对此,王向楠分析说,由于信保业务容易发生纠纷,保险公司以提高正规负责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为目的,强调保险公司应负责维护赔偿秩序。 催款方的规定是针对社会上发生的不良“催款”现象,加强对保险公司负有法律和道德义务合作的催款机构的管理。 追缴金确认的条款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业务和财务数据的调整。

另外,《意见征集稿》鼓励保险公司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与第三方征收机构、各种大规模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交换。 保险公司强调要制定数据隐私管理制度,不得泄露顾客信息,不得利用顾客提供的信息从事有损保险业务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处罚力加重,执行标准就会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风险企业违反行政处罚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处罚措施改为“采取监督谈话,限期审查,通报批判”相关监督措施、行政处罚等。 此外,业内人士称,相关监管政策的执行标准也更加明确。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在经营信用保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和各银保监局可以采取监督谈话、限期审查、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

同时,对于开展资质不满意的信保业务和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包括继续保证业务)的监督措施。

对于保险公司,在开展信息业务时,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和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实质上审查和申请过的信息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下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形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另外,关于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公开信息,没有按照规定提取各责任的准备金,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报告书等问题,本次《意见征稿》根据《保险法》的条款,明确表示了实行基准。

比如,这次新的规定要细分保险企业的报告申请要求,网络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省级机关应当根据经营地银保监局的要求,明确信保业务的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上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提交信保业务的内容和年度流动性测试报告,并提交银保监会。

保险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报告的,由《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按照《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有关业务踏上了雷信保难“自以为是”的道路

信保业务迎来了爆炸性的发展。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保险费收入627.74亿元,比上年增加32.32%,保险业务占7.25%,信用保险费收入138.84亿元,保险业务占1.60%。 从保险主要保险种类的保险费规模来看,保险业务仅次于汽车保险业务。

与此相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目前保险公司首要保险类汽车保险业务增长率下降,保险企业保险费增长压力增大,而非汽车保险业务由于当前市场环境下降、信用状况不佳,对保险业务的需求增加, 许多保险公司希望利用这项业务给公司增加保险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险企业缺乏慎重的考虑,这项业务背后潜在的风险也很大。

关于信保业务风险,王向楠介绍,近年来信用担保风险对服务实体和普适金融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分化,个别赔偿事件引起了外部推测。 除了实施“透明”监督管理,健全有关人员规则,遵守担保业务集中度限制,完善监督资本要求外,信用担保保险风险主要是赔偿顺序周期性,许多核保险能力较弱的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可能承担较大的赔偿。

危险企业的信保业务负责人坦率地说:“保险业务的公司约有60家,约一半的公司的综合成本率超过100%,这是现在业界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网络贷款业务的兴起,网络贷款平台方面的信用保障保险业务急速增加。 其中,由于发生信用风险事件,部分保险公司保证的承付保险相继遭到大量赔偿,造成大量损失,偿还能力急剧下降。

实际上,为了避免信用保险风险的传导,除了提出相关的规范文件并固定制度栅栏以外,监督部门近两年来对信用保险业务一直在摸索,发出风险警告。 2018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P2P平台保险业务实施的书面调查通知》,在财务公司保证P2P平台保险业务整体状况、防风措施、合规状况等的今年7月初,保信(现中银保信)向各保险公司发出了《关于融资类信息保险业务实施的调查问卷》 本次《征求意见稿》宣布,从经营规则、内部统制管理、监督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保险企业信保业务的规范经营和风险防范。

北京商报记者孟凡霞李皓洁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