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中介市场_ 房屋租赁中介“乱象”太多了!

租赁中介市场

最近,记者接到宁波两个大学生的电话,反映他们租房子做房地产中介。 记者调查显示,房租中介市场混乱:一些房租中介控制合同,设立霸王条款,欺诈租赁合同,胁迫合同,租赁合同人不正当取缔违约金……

骗短租客签订长租契约取违约金

小林是宁波某大学的4年级学生,今年9月初,小林和同学郭先生在网上看到实习的附近有房屋租赁的信息,就联系了这家房地产证券公司的营业员。

据房地产中介陈姓营业员介绍,房子每月租金1200元,合同应统一一年。 小林说,他们四个月就要去杭州,不能借那么长时间。 陈先生的营业员,如果通知一个月前不租的话,营业员就租,他们说交四个月的房租就可以了,之后什么费用都不花。

小林在9月18日预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后,小陈的营业员和同事签订了租赁期为一年的合同,又支付了500元以上的管理费。

到了11月,中介公司打来电话,催促我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 这次小林和郭先生变得无知,他们找到陈先生的业务员,但对方否认了当时约定的承诺。

之后,该公司的一位女经理多次打电话催促第二季度的房租,如果不交房租,就违约小林先生、小郭先生剩下的一个月的房租和押金,马上离开了。 即使是租金,先支付后面的租金,然后变更合同,支付相应的改名费用。

之后,小林和郭先生打电话给12345热线投诉。 但是,如果对方知道他们没有任何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影像,就很难保护他们的权利。

《霸王条款》多以年轻人为对象

就此事,记者与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联系,他们声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营业员作出了这样的承诺。

小林提供的租赁合同中,记者说“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因特殊情况需要结帐,30天前解除甲方的合同,30天内租借甲方的房屋,作为违约金赔偿2个月的租金……甲方成功租赁乙方后,乙方需要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手续费。 乙方自己找到租赁人,除了支付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0元的契约变更费用”。

换句话说,取消租赁的时候,不管租赁成功与否,都必须支付2个月以上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 但是,这样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法遵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告诉记者,上述合同条款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合同条款是中介公司制定的,基本上对他们有利,租赁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仔细研究。 在租赁期限的长短、租赁费如何支付等方面,必须书面执行。 否则,如果将来遇到麻烦,就很难举证。 结果,租借这些便宜的集团,是经济条件有限或刚刚走上社会的年轻人,价格因素不可避免地选择这样强的契约签名,所以后续的维持权非常困难。

就像鲍勃律师说的,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诉诸此类事件的租客大多是年轻人。

房地产证券公司涉嫌违反“二房东”

呼吸困难的不仅有租客,还有住宅所有权的所有者。 鄞州宋先生将住宅连带家电委托给住宅中介公司托管租赁,以36000元的年租金与中介公司签订了5年的托管合同。 但是,只租了9个月,中介公司租金过高,必须降低租金、退房等解除合同。

宋先生赶到现场,结果太阳能( 000591,株式会社)的热水器坏了,阳台上安装的电解水机被取下。 双方经协商同意,从第二年起租金到30000元继续签约一年,中介公司必须在室内整顿损坏的设施。 可是谁知道,中介公司再次违约,四个月过去了,宋先生一分钱也没收房租,太阳能热水器还是坏了。 他找到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说“谁负责”,因为和他签约的业务经理退休了,宋先生被踢了球,没有投诉。

对此鲍律师认为,目前在住房租赁市场上,有一家住房证券公司利用住房所有者与实际租赁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向住房所有者交租金,向租赁人收取租金,赚取差额,从而获利。 这个差额按月单价来看并不高,但从整个合同履行期来看,所有差额之和远远高于房地产证券公司的一次报酬。

鲍勃律师表示,根据国家住房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社会部2011年颁布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人不得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正的房屋交易信息,不得接受廉价高价租赁房屋获得差额,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租赁,不得因素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屋,不得隐瞒欺诈、恐吓、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这类房地产证券公司其实是“双房东”,他们所做的已经违反,出租人可以报告行政部门,构成违价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令违法所得纠正、没收、依法罚款的情形严重的,依法停业整理等

目前,我市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如何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提出建议。 (资料来源:和信网)

文章来源:和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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