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_ 央行:金融机构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银行卡号码被泄露,非保本资产管理承诺保本保险,投诉电话形象相似……今后,金融消费者可能会再次遇到同样的情况。 12月27日,中央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系统地提出了从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部门职责和处罚规定等方面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方针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金融消

文件第三章整整一章篇幅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保护。 文件中包含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识别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它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

根据第三章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必须遵循合法合法的必要原则,金融消费者明确同意。 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以非法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如果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并将其用于市场营销、改进用户体验或市场调查,则金融消费者必须自己以适当的方式选择金融机构是否同意将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 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金融机构不得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获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明确条款收集的目的方式内容使用范围,并在协商中以尽可能浅显易懂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提示其同意的结果。

最近,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通报,包括光银行的手机APP在内,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APP有100种被修正。 在此之前,中国银行的手机APP也因违反了“公开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向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通报。 两家银行随后表示,将根据有关方面的最新要求不断改善客户隐私政策,切实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征求意见的稿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密保密消费者的金融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确认信息泄露、破损、丢失的,金融机构应在72小时内采取纠正措施,通知金融消费者。

中央银行最后表示,除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征收机构、专利货币兑换经营机构均参照本方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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