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的落实和_ 山东出台意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4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意见》,我省确立事故责任追究4项制度,表明企业积极应对非法、非违法、群众关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等问题

事故责任追究4项制度,在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中止整顿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同惩戒制度。 借鉴温州、徐州等经验,我省明确了省级首次在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罪和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处罚适用的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对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开始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从重处罚企业主要责任人、实际管理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管理人员提出的保险审查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谁签字,谁承认,谁负责”的原则,以慎重的态度依法审查。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危险,进一步发生二次生产等事故,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的一部分或全部暂时停产或停产。 对一名或多名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企业,我省开展合法执法,实施联合惩戒,确保企业支付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下降的安全投入。 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教育培训不足、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应急救援不足是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不确定重点和难点,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意见》分别指出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把握、双重预防体系完善、加强应急管理等执行重点,主体责任的 据《意见》报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制定权利责任清单,制定实施清单,暗中调查、会见,以专家会议、警告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 各地、各部门按企业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危险调查培训教学机制,逾期交执法处理。 法律法规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取得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拒绝向权限机关返还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采取按规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间爆炸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作者:付玉婷

资料来源:大众日报山东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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