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审查与判断的规则_ 民事诉讼中哪些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最高法明确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审查与判断的规则

最高法2019年12月26日,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正案》 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将收视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交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院长江必新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民事审判活动的目标是揭示事件的事实,尽量发现事实真相,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渠道有限是长期制约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环境侵害等特殊类型的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不足往往会导致败诉的结果,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修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结果,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同时,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交命令”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证据形式。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原则性、概括性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含义。 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订决策》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规定了当事人提供收集维护电子数据的要求,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江必新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渐从“在线”转变为“在线”,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 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块链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数据审查与判断的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要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性的方式、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开展解释活动,提高推广法律的宣传力度,正确应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审判资源,提高查明事实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江必新表示。

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先生介绍,目前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邮件、博客、推特、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在电子数据范围内,这一范围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难以判断,不像书证或物证,而是真实性容易判断,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判断。

郑学林表示,“修订决定”对这一新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观点出发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监视手段。 二是电子数据存储、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 如果电子数据是由成功的商业活动形成并存储的,则适当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完全可靠,并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记录和存储并提供。 一般来说,真相的可能性很高,相反,真相的可能性很低。 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确认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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