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_ 以法治方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两部法律法规1日落地实施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经营环境条例的优化》同时落地实施。 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合作,完善法治保障,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中国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期待的良好环境。

对外商投资实行“非禁止即入”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新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外资三法》,对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系统、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建立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就外商投资的进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提出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基础法律。

现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名单)”( 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名单)”( 2019年版)”从2019年7月30日开始实施。 其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的目录有415项。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说,为了保证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的政策、法规、服务措施等应该形成透明、值得期待的制度环境。 例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各种市场主体明确知道哪些领域不能投资,哪些领域受到限制。

同时,《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等不再实行审查备案管理,即实行“禁止即入”。 法律明确,国家对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正确适用《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司法解释着重于解决合同争议,特别是确定合同效力问题,明确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声称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注册为主张合同无效或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罗东川说,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量促进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

《商业环境优化条例》在国家层面巩固了商业环境优化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商业环境建设进入新阶段。

《条例》明确了商业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体制因素和条件。 这说明了优化商业环境需要重点解决的不是基础设施、环境等“硬件环境”,而是体制结构等“软件环境”。

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之一。 《条例》有助于确立平等对待外资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的商业环境基本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明确保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获得生产要素、招标和政府采购环节的平等待遇,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据上海社科院城市经济实验室副主任吴凡桉介绍,《条例》总结精制了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已经普遍实施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对法律依据不明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将我国国情相结合,发挥和发挥制度优势

《条例》致力于国家继续深化简单政治开放权,合理化服务改革,最小化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小化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后续监管,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大力发扬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就是有意志和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无障碍地进入市场,获取资源,在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分歧成长。

着眼于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障碍,实行减税减费政策,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于难点,我国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再次向全社会发出明确的信号,国家将全面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决心不可动摇。

刘春生表示,政务更加透明,市场规则更加公平有效。 因此,基于行政审查、市场监督、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是贯穿服务市场主体“最后公里”的重要手段,是构建高质量经营者环境的必要环节。

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创新监督法

北京市中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瑞军认为,外商投资法确立了适应更高开放水平的信息报告等事后监督制度,“我们将坚定不移地决心优化国家业务环境,赋予力量,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市场主体活跃的高品质、高水平的发展结构。” 建立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外资领域“管理服务”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有助于建立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据周瑞军介绍,《条例》设立了“法治保障”的章节,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规制进一步明确了界限。 其中,权力规制牢牢抓住“政策制定”的重要问题,从上位法的依据上,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意见,征集意见等方面进行规范。

此外,《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审查》等机制,最大限度确保制定的政策合法、协调、取得积极效果。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谭敬慧仲裁员说,监督公平公正的执法是商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至关重要。 近年来,市场主体对监管缺乏、执法自由、执法“全盘托付”、“一阵风”等问题作出了强烈反应。

对此,《条例》要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监督法,明确监督责任和监督规则: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执行监督责任,明确监督对象和范围,明确监督权,依法监督市场主体,实现监督。

条例还将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推进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慎重监管、网络+监管等。 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联动应对与合作,落实行政执法“三个制度”,防止行政执法“全盘托付”。

另外,一些地方监督平时不听、执法不力、整顿、专业整顿、年终审查,明确规定采取一些适当应对、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产,《条例》实行行政执法“三制度”,开展整顿、特别整顿等活动。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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