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是_ 大联大“恶意收购”文晔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已受理举报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是

自收集微网报道半个月以来,大联大对文晓技术的“敌意收购”在业内非常盛行。 最近,国内许多科技公司向手机中国联盟报告,该收购方案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垄断、限制供给、限制竞争等风险,国内企业认为“大联大收购文科技30%股”方案应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应集中。

但由于双方未申报,手机中国联盟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该收购案。 有违反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经受理了通报。

11月12日,台湾大联大投资控股公司(简称大联大)公布收购文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晁科技)的30%。 这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业内骚动。 根据Gartner的数据,大联大、文晁科技在世界半导体元件销售店市场排名第一、第四,亚太地区排名第一、第二,两家公司在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中高度一致。

半导体渠道市场的前两位公司进行了这样大规模的股票交易,其目的绝不是大规模公开声明的“纯粹的财务投资”。 事实上,这份公开声明只不过是大联合隐瞒“敌意收购”的遮眼法。 从业内企业来看,获得文时科学技术控制权的目的为行人所知。

敌对收购志支配着

大联大收购文晖科技30%的股份,完全有能力获得文晖科技的控制权。

据台湾媒体报道,大联大此次公开收购,事先完全没有与文晁科学技术的沟通,是明显的“敌意收购”。

从行业内敌对性并购的案例可以判断,敌对性并购的法律结果必然是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股票价格、股票结构、监管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分析后,达到了在股票市场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来控制公司的目的。

大联大此次宣布并购也显然已经做好准备。 大联大发表收购声明时,文晁科技股价处于三年来的最低点。 近3年来,文晁科技股价最高接近新台币50元,大联大声明时,文晁科技股价只有新台币35元。

另外,文时科学技术的所有权非常分散。 目前,文晁科技董事长郑文宗作为第一股东仅持有4.79%,前10位股东共持有23.88%,股东之间没有一致行动者。 大联大收购30%的股票后,那只股票超过了第二股东的6倍。 而且,由于文晖科技股份分散,大联大有可能获得压倒性的股份地位,可以对文晖科技的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同时,大联大可以提出董事会的变更要求,通过提名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并对高级管理人事作出影响文时科技经营决定。

一旦得到文时科学技术的控制权,大联大就相当于消除了最直接的竞争对手,大联大通过扩大规模可以提高利益。 2018年,大联大纯利率为1.37%,文时科技纯利率为1.02%,通过并购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消除竞争是提高利润的最有效途径。 另外,从大联大过去的经营战略来看,在获得文晁科学技术的控制权之后,人员削减也成为可能。

大联大主张“没有控制权”,这只不过是大联大以“绕过监督”为目的的借口。 大联大对文时控制权可以说是必须的。

垄断中国市场的70%

作为大联大、文晁科技共同的核心市场,中国大陆企业在这次股票交易中受到的影响是最直观的。

据大联大财报报道,2018年,大联大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新台币4224.74亿元,按人民币/新台币的平均汇率4.555计算,约为927.5亿元,占其总销售额的77.5%。

业内人士表示,文晖科技2018年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额约为520亿元,超过文晖总销售额的70%。 大联大、文晁科技在中国半导体元件销售市场的份额分别达到45%、25%,两家公司合并垄断了中国的70%市场。 中国手机、电脑、汽车电子、消费电子等行业企业必须从大联大、文时科学技术购买半导体器件。

渠道代理是半导体行业的重要销售模式,根据Garnter统计,渠道销售额约占半导体销售总额的32%,品牌直销份额约占68%。 因此,渠道代理对半导体品牌企业也很重要。 以大联大为例,2018年大联大向英特尔购买产品的新台币为1023亿元,占英特尔销售总额的约4.68%的大联大从TI购买芯片的新台币596.24亿元,占TI销售总额的约12.5%。

因此,双方合并后,直接形成单渠道垄断,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拥有更强的发言权、谈判权。 对于净利率仅为1%的半导体销售渠道来说,更高的谈判权直接带来利益大幅提高。

市场的担心也在这里。 11月22日,文晖科技员工成立“自助会”召开记者会,坦率地怀疑该交易“危害市场竞争”、“垄断”、“内线交易和欺诈”等。 文晖科技员工表示,多个下游客户公开声明“合并后,直接请求”,上游客户也认为“交换代理店”。

但是对于中国大陆企业来说,大联大、文晁管理着70%的渠道市场的话,可以看出更换代理店是很困难的。 而期权代理店只有美国的安富利和艺慧电子,考虑到这两个代理店潜在的供应商风险,国内企业交换代理店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将成为该股收购案件的最大受害者。

由于此次股票交易必然发生控制权转移,并且双方在世界和中国市场的总销售额超过100亿元,而且在中国国内的销售额均超过4亿元,因此此次交易达到了经营者的集中申报标准。

考虑到这次交易对中国相关产业的重大影响,执法机构已经接受了手机中国联盟的通报信息,大联大、文晁科学技术必须自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不得不申报而应集中实施。 (校正/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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