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实践内容_ 法院观点:比特币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法院主要实践内容

链接法是迄今为止的文章,分析过是否因偷比特币而成为盗窃罪。

链条法研究|偷比特币不会成为盗窃罪吗?

本文提出的案例发生在九四公告(连锁法研究|误读的九四公告)之前,法院对“比特币财产属性”及其“价值决定的方式”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案件信息: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5 )东一法刑初字第2596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粤19刑终573号

o1审判要点

法院认为比特币应该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产,比特币成为诈骗罪犯罪对象的理由如下

1、比特币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支配性,可以公开交易,流通性强,可以通过专业的交易平台进行变革,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

比特币和奖牌、游戏装备不同。 现在,最上级院盗取奖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意见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被判罪,主要是为了解决奖牌存在范围狭小(限于游戏内)、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 比特币和奖牌、游戏装备等有明显差异,两者在使用范围、接受人数、可交易度、价值确定等方面差异较大

3、我国强调比特币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遵守其规定”,虽然没有细则,但在宏观立法层面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存在。 即使生活实践和本案上诉人获得很大利益,将比特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也是合乎常识的。

连锁法律律律师团队的观点:

1、关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连锁法团队代理的国内首起比特币侵权纠纷案件,法院以法理为由,指出比特币的财产作为权利对象具有必要的价值性、稀缺性和支配性,必须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

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和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矿山开采”生成的过程和劳动产品的获得,凝聚人类抽象劳动力,通过金钱作为等价报酬产生转让、交易、收益,对应于所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受的财产,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为2100万个,供应受限,难以作为资源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进行转让、分离,其所有者可以占有、使用、获得收益。

2、比特币与奖牌、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有很大区别,后者可以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规范,在适用范围、接受人、可交易度、价值确定方面有明显区别,此外比特币在中心化、用途等方面也与奖牌有明显区别

三、九四公告颁布后,比特币仍未禁止。

从效力水平来看,“九四公告”是部门规则,不是法律(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而是否定违反“九四公告”有关比特币协议的效力。

o2案例概要

2014年8月初,被告人裴某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网,在网上购买域名“比特币. cc”的网站,建立投资比特币内容的论坛,用昵称“铁锹”的QQ向部分比特币QQ组广告

后裴某联系受害者朱某,朱某按照“铁锹”的指示,于2014年8月3日联系了该“比特币. cc”网站的充电呼叫QQ (该呼叫QQ也是裴某操作的)后, 2014年8月3日至10日分数次将合计约183.8个比特币(约值人民币668100.134元)转移到该呼叫提供的比特币网站,将10000元转入裴某,骗取678100.134元。 同时,裴某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受害者孙某的9.47比特硬币(约合价值人民币34243.52元)。

成功后,页面于2014年8月10日宣布删除网站的源代码,网站被攻击,网站内的比特币被盗,无法回收。 此后,佩某将欺诈的比特币分成多个网站,全部转移到自己的www.okcoin.com的比特币交易网站账户,卖掉所有的比特币,出示在连接的银行卡上,用于各种用途的消费,基本上是发光的。

一审法院认定佩思源犯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o3检察局的见解

一审判决认定佩某构成欺诈罪,金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 申诉人裴某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刑法》第92条第(4)款的《其他财产》规定,被列入诈骗罪“公私财产”范畴,不超过国民的可预测性,不违反犯罪刑法原则。

2、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签发的《审查裁定结论书》具有证据资格,应当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o4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1、比特币应由法律属性认定为财产。

1、比特币很有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作为具有很大价值的财产存在,有人提供“矿山机”,投入很多人力财力从事比特币的“挖掘”,有人建立交易平台,有人从事交易等比特币已经是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 无论是公开的市场交易,还是本案上诉人的犯罪所得,比特币肯定都有很高的价值。

比特币受一般社会公众支配,可以公开交易。 现在国际、国内有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的公众可以持有比特币参与交易。 本案的上诉人也通过国内外交易平台最终转换了比特币。

3、国家强调比特币交易的规制和风险防止,但没有禁止。 比特币与奖牌、游戏装备不同,两者在存在范围、价值确定、接触群、可交易度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根据生活实践和本案上诉人获得的巨大利益,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是合乎常识的。

如上所述,有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比特币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用。

二、关于本案比特币价值的确定。

事件发生后,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事件日的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分别对比特币的价格进行了评定。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申请讨论,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的讨论,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取消比特币谈判财产参考价格审定(事件日2014年8月10日),再次审定比特币价格。

我院认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建立的有价格认证系统资格机构是依法办理的,依据充分、不合理,应采用的审定价格与上诉人实际收到的价格基本一致,诈骗罪金额尤其超过巨大标准。 上诉人和辩护人仍有异议,提出的意见依据和必要性不足,本院不予采用。

o5个案研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诈公私财产、金额大的,处理徒刑、拘留或管制三年以下,并处罚款或单独处理的金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金额特别巨大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

在本案中,“比特币”是否为刑法上的财产是有罪与否的关键。 “比特币”的价值几何是量刑的关键。

在上述判决中,

第一,法院认定比特币是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这符合刑法意义上公私财产的定义。 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应该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和价值三个特征。 这三点,比特币肯定有。

第二,通过法定价格鉴定机构,确认比特币的价值。 要特别强调的是,量刑的关键在于案件的财产价值,如北京规定,诈骗金额为五千元,金额为十万元。 在本案中,在定价谈判的比特币时,时间节点以“事件日”的价格为基准。

这种判例不仅符合犯罪责任适应原则,还有效惩戒犯罪行为,为今后处理比特币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我们在以往的文章中(连锁法研究|盗窃比特币不成盗窃罪吗? )欺骗比特币时,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欺骗他人的比特币,行为人不会侵入计算机系统,也不会非法控制,强调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行构成,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行为者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制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行为者的账户,行为者也没有侵入电脑系统或非法控制的行为,因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论文涉及的案例避免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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