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支配市场_ 天猫与京东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滥用支配市场【审判要旨】

管辖权异议案只审理案件管辖连接点建立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有关的事实与案件实体争议的内容有关,只要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否证明可争议的管辖连接点的事实即可,一般不明确认定案件实体争议的内容,只审查北京是否构成管辖连接点之一。

【事件】

据京东介绍,2013年以来,天猫以各种手段对强制业者实施“二选一”。 天猫的行为要求在天猫商店街开设店铺的服装、家庭等众多品牌经营者,不得在京东商店街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店街开设店铺经营,只能在天猫商店街的一个平台开设店铺经营。 京东认为,天猫在国内B2C网络零售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国内网络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害京东、商店和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力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

滥用支配市场【裁判】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滥用支配市场【评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说:“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初制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交。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予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当事人不提出管辖异议,应提出抗辩的,被起诉的人民法院被视为有管辖权。 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规定,处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

本案案件号: ( 2019 )最高人民管辖终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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