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张磊_ 刑法泰斗高铭暄:工程院院士李宁贪污获刑12年 体现对教育腐败“零容忍”

1991年3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其共同被告章雷12年有期徒刑和300万元罚金,章雷5年零8个月有期徒刑和20万元罚金。被侵占的财产应当追回并上缴国库。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磊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源地图 该案宣判了

句。中国刑法领军人物、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一篇帖子中评论说,法院对李宁等人的定罪量刑依法是正当的,充分体现了对科技和教育领域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坚决惩治科技教育领域腐败的决心。

法院认定,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李宁利用其作为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组长的职务,以及负责管理多个重大国家科技项目资金的职务。他和被告张磊盗用公款,虚开发票,谎报劳务费用。腐败项目研究经费总额超过3756万元,其中2092万元用于腐败研究小组其他成员项目。上述资金由李宁和张磊转入李宁的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投资几家公司

高铭暄说,国家分配科研经费的主要目的是为科研活动的顺利发展提供财政保障,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因此,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具有明确的特殊性,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拦截或拿走它们,它们属于个人。同时,应当指出,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不完善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

根据李宁案件的事实证据,李宁是在中国农业大学平台上申报的国家科研项目,李宁是相关实验室的负责人。李宁利用其负责人的身份,通过其他公司和空壳公司,以虚假发票和虚假劳务收费截留和挪用国家科研经费。金额特别巨大,李宁截留挪用的科研经费大部分属于其他人员的项目资金。李宁收取的科研经费全部由李宁占用,用于个人投资或异常费用报销等。

高铭暄指出,从刑法适用的角度来看,被告李宁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发票、虚假劳务费用等手段截留和勒索科研经费3756万元以上。法院认定该金额超过3410万元,并存于其他人的银行卡中,李宁决定将其用于个人投资,构成贪污罪。其中,大部分资金被用作投资基金购买李宁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也归李宁本人所有。中国农业大学开设的科研经费公共基金账户已经关闭,李宁的行为是腐败的表现。因此,被告李宁利用自有科研经费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382条“腐败”罪的构成要件,将其行为定性为“腐败”是恰当的在本案中,审判中尊重了判断证据的原则,严格遵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的概念。记录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已查明的事实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有罪判决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正义的内涵。[如果你有新闻线索,请向我们报告。一旦被收养,你将获得一笔费用新闻微信关注:ihxdsb,新闻QQ: 33864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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