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_ 新修订证券法获得通过!强调投资者保护,全面落实注册制

——1999年12月28日,资本市场《基本法》证券法修订草案经审议通过,共分14章,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增加了证券的非法成本,与现行《证券法》相比,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特别规定。

加强投资者保护

关于强调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法修正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议案办公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设立保护投资者的专门章节区分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建立了收集股东权利的制度、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强制性监管制度等。,既能规范发行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主要行为,又能规范发行、交易和退市的各个环节,加强市场监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28日的小组审议中,NPC常委南顺孟、泽建议在投资者保护专题章节中增加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即如果没有合适的主体或者合适的主体不对受害方众多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的起诉成本高以及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下起诉意愿弱,在《证券法》的前一次修订中,草案增加了两项规定,以加强对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的保护。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太利告诉中国fortune.com,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建立了一个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不参加诉讼而只参加登记来享受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结果,这具有积极意义。

王太利指出,为了推动民事证券诉讼成为打击欺诈、实现投资者保护目的的真正工具,应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确保投资者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增加上市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授权交易所所在地法院对民事证券诉讼进行专门审理。

增加证券的非法成本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从事内幕交易的单位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继兴说:“近年来,证券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关于第四次审议中社会广泛关注的“定额罚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毅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罚款下限,罚款上限不应简单封顶,从而大大增加违法成本,达到严惩和威慑的目的。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二级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许多上市公司通过金融欺诈编造了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的虚假利润。大股东通过质押兑现,这实际上构成了金融欺诈。1000万美元的定额罚款与超过10亿美元的非法收入相比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建议采取与非法活动数量成比例的处罚。”四川金融证券首席投资官古力·松泽也指出

全面实施注册制度

新修订的《证券法》除了增加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外,还强调登记制度的法制化和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注册制度的法制化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全面实施这一政策,以创建一个标准化、透明、有活力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和实际经济发展。

“随着科技创新板的推出和良好运行,对新三板和创业板市场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证券法已经到了需要调整的阶段,登记制度已经进入全面推广期。”“中国证券市场研究学者博纳欣(Bona Xin)表示,与时俱进显然是新修订的证券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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