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健康险是什么险_ 第四份问题通报!近20家险企健康险产品被点名

(原标题:第四期公报!近20家保险公司因其健康保险产品而被命名。有四个主要问题。大量新产品已经在路上了。)

人寿健康险是什么险

。对保险公司上报的产品进行严格监管,并定期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有公司都被要求认真纠正这些问题。

1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部向所有人身保险公司发出《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知》。这是自去年1月发出第一份通知以来的第四份产品问题通知。

最新的《通知》列举了近20家个人保险公司。通知中指出的问题产品主要集中在“健康保险产品”领域,涉及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医疗保险等。产品存在的问题包括:产品设计不符合退货保证导向;条款和条件没有明确说明,容易引起争议。利率调整声明与最新规定不一致等。

同时,公告还包含海宝人寿意外保险非法经营问题、禁止公司利用公告诽谤行业等内容。

产品有四个主要问题。

类似于过去的三次通报。该《通知》显示,监管部门发现,在产品验证中,在产品设计、条款、费率确定、备案流程等方面仍存在四大问题,但具体表现有所不同。关于产品设计的问题:一是产品责任的设计不符合产品的定义。例如,英达泰和有一定的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支付生活津贴,这不符合疾病保险的定义。

2是产品保证功能的弱化例如,某种健康保险对于和谐健康保险来说是普遍的,而护理责任的风险保费比例相对较低。

产品条款:

1是指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管辖法院范围的约定以及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不一致

2是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例如,梅辛互助银行和招商局仁和某医疗保险,该产品是一个一年期的无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包含“自动续保”的表述,存在“短期风险和长期行动”的风险

3是术语的表达容易引起争议。例如,在华夏人寿、PICC健康、招商局信用社、海宝人寿、中美联合太平洋大都会人寿、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德化安国提交的一些健康保险产品中,条款和条件规定,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应作为等待期后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免责依据,两者都没有客观标准,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在确定

产品费率的问题上,主要是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不符合规定的费率调整报表。例如,对于太平洋人寿的某项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包含一项声明,即保险续期时,产品费率可进行调整,这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一致

其他问题,一是提交的备案材料不规范例如,平安健康的2种健康保险产品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的范畴二是备案材料信息不规范例如,对于复星联合健康提交的某些5种产品,费用修订信息表中的偿付能力数据并不区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太平养老公司的一项重大疾病保险中,费用修订信息表中的公司投资收入数据在过去5年中没有更新。

海宝人寿存在非法意外保险业务问题

《通知》也显示保险公司存在非法意外保险业务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调查中发现,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期间,海宝人寿通过易嵇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通过深圳便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网络向富裕寿险借款人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除了根据地区、职业等因素浮动费率外,还涉及贷款期限等因素。 贷款金额、资产和客户信用状况,未完全按照注册保险条款管理利率浮动第二,易嵇康经纪人同意的佣金率明显高于精算报告中预先确定的比率。根据

,海宝人寿已纠正上述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新的

健康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一波新产品正在推出。此外,公告还包括“需要注意的问题”,暗示各保险公司新的健康保险条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新的要求。

1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少于15天

2是一种有保险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其定价方法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将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

3是保险公司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与其他产品一起销售。一些公司在其条款中规定,消费者不得单独取消额外的风险,或者该产品的保险利益的支付取决于其他产品的保险利益的支付,这被怀疑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4是产品备案材料中的总精算师声明和法定负责人声明。机构改革后,原中国保监会的相关声明按照最新名称进行调整。一家中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经理告诉一家证券公司的中国记者,该公司目前正在根据新规定开发和设计新的健康保险产品。至少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从之前的10天延长到了15天。产品的相关条款需要修改,一波又一波的新产品正在陆续上市。

不得利用公告内容诽谤行业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公告》中提出,所有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告内容诽谤行业,不得利用公告内容作为营销炒作或不正当竞争工具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有不良影响,我将严肃追究相关公司和信息传播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表示,通知中显示的问题是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企业应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同时,各寿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开发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此前自查通报的内容,加强对产品条款和条件、费率确定等工作的检查和控制,确保产品依法合规公司应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应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来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应设置不合理的协议来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应设置不合理的条款来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资料来源:证券交易商中国编辑:杨千_N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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