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病例_湖北黄冈:决定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的部署,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实施黄冈市公共场所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实施范围
(1)酒店、客栈、招待所、餐厅、酒店、咖啡厅、酒吧和茶馆;
(2)公共浴室、理发店和美容院;
(3)剧院、录像厅(室)、娱乐室(室)、舞厅和音乐厅;
(4)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体育馆)、公园;
(5)展厅、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商店);
(6)商场(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农民批发市场;
(7)候车室和公共交通;
(8)各种学校、托儿所和培训机构;
(9)医院、诊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候诊室;
(10)其他人聚集的公共场所
2。职责分工
(1)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以及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2)市城管委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3)市交通局负责出租车、客车、铁路等公共交通及相关车站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酒店、客栈、酒店、餐饮服务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5)市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6)市文化旅游局负责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文化场所、旅游景点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7)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监督管理范围内体育场馆和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8)市卫生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9)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10)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11)县、市、区政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比照适用
iii .实施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在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前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不戴口罩进入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妨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另行公告。黄冈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2020年1月23日

(原标题:黄冈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关于实施公共场所戴口罩相关措施的通知(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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