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领导_威宁自治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一件虚假民事诉讼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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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前,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周慕琦与周慕琴销售合同纠纷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周慕琦的诉讼请求。

经自治县检察院调查核实,本案当事人周牟起和周牟勤是亲兄弟。2014年3月,周慕琦回到木材厂继续工作。由于木材厂工人的拖欠工资和木材厂业主的拖欠债务,他于2014年3月8日去小海镇宋克村团结集团的老家找周mouqin,要求周mouqin出具假借据,让他带去木材厂与工人和老板交涉。周慕琦和周慕琴之间没有真正的木材贸易关系,周慕琴拖欠木材付款。周慕琦在持有假借据期间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他用假借据起诉他的兄弟周慕琴,并要求周慕琴支付借据上的141,900元的假付款。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认定原审判中涉及案件的借据等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合法有效证据。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出了抗诉。

原审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后,依法查明了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原审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关系,并认定原审被告欠原审原告货款141,900元,证据不明确且不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审民事判决被撤销,原审原告周mouqi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杨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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