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防控工作方案_湖北市监局发布疫情防控市场价格违法处理意见

为加强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湖北省市场监督局于27日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公共卫生一级、二级应急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局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新意见的要求,从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原价为2020年1月21日前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1月22日后销售或者提供服务超过原价的;第二,1月21日之前,商品的购买成本发生了变化,购销差额没有保持一致并扩大。第三,没有参考所售商品的原价,购销差价超过15%湖北省市场监督局相关官员表示,在湖北省新发冠状病毒感染引起肺炎的公共卫生一级、二级应急期间,与防疫控制、保护和消毒相关的医疗商品、果蔬等食用农产品、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畜禽产品、米粉、油等食品、运输费用不得涨价。凡被视为“推高价格”的提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并责令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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