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抗击疫情_【防控举措】工伤保险为抗击疫情撑起“保护伞”

天前,笔者从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保护防治人员的权益,省人民社会保障局、财政厅和卫生保健委员会联合提出了以下对因履行防治新冠状病毒肺炎职责而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相关保护问题。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保健、防疫等涉及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防治的相关人员,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委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为工伤因预防、治疗和治疗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流行等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应当适当延长。

此外,文件规定,要切实做好工伤医疗,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and Health Commission)的《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计划》所涵盖的用于治疗患流行性疾病的受伤工人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以及受伤工人住院服务设施的使用费用,都将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据报道,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启动快速反应机制,为与传染病相关的工伤申报开辟绿色通道,为医疗保健和相关人员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全方位处理时间,让工伤保险为医疗保健和相关人员抗击传染病提供强大的“保护伞”。

保险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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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黄思民

编辑:李建群<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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