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28日黑龙江疫情防控_最高死刑!保障打赢“战疫”,黑龙江高院严打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合法权益,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各项部署要求的顺利实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与防疫控制有关的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安排和部署省级法院开展与防疫控制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惩处与防疫控制有关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人利用新的冠状病毒疫情制造和传播谣言、煽动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被怀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煽动分裂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15年徒刑。

2,危害公共安全罪

2。故意传播新的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以危险手段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七年。

4。为防止新的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擅自设卡或切断道路阻塞交通,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有“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危害公共健康罪

5。对已感染或疑似新冠状病毒的患者,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犯有“危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诊疗延误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非法行医罪”,最高刑罚为十五年。

4。扰乱公共秩序罪

7。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预防和治疗新的冠状病毒疫情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有“危害公共服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8。编造与新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刑罚为十五年。

9。在预防和控制新的冠状病毒疫情过程中,情节严重,强行夺取或者任意损坏或者侵占公私财产,或者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有“扰乱罪”,最高刑罚为十年。

10。在预防和控制新的冠状病毒流行期间,聚集在一起“砸抢”造成伤害、残疾和死亡的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破坏或者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抢劫”的,处最高死刑。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1。在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控产品和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控传染病的伪劣药品,构成犯罪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和最高死刑。

12。在防治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防治新冠状病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具备保护和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购买、支付使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处无期徒刑

6。扰乱市场秩序罪

13。在防治新冠状病毒流行期间,违反国家市场管理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大量违法所得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有“非法经营罪”,最高刑罚为十五年。

1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防治新冠状病毒疫情为名,利用广告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造成多人被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有“虚假广告罪”,最高刑罚为两年

7,腐败,财产犯罪

15。贪污、挪用用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流行的资金和材料或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6。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的。用于预防和控制新的冠状病毒疫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最高可处七年徒刑。

17。在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开发、生产、销售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物资,大量骗取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处无期徒刑

18。在感染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盗窃其家中公共或私人财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有“盗窃”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8,渎职犯罪

19。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运输、物资保障等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治新冠状病毒疫情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 “国有公司和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最高刑期为七年

21。在防治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或者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或者不属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犯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上述“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 (一)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的防疫、检疫、隔离工作。 未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护和治疗工作,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不当,导致疫情蔓延或者灾情恶化的; (二)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教唆、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隐瞒、迟报、谎报疫情或者灾情,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三)拒绝执行突发冠状病毒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命令,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破坏环境资源罪

2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有“环境污染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其他涉及防疫控制的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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