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延迟发工资的通知_最新!北京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法律

关于疫情延迟发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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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市企业防控新冠状病毒肺炎期间灵活工作安排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机构:

加强防控新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有效减少人员集中,阻断疫情蔓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春节后弹性工作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20年2月9日24: 00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防疫和控制(药品、防护用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必须保证城市经营(城市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公共交通等行业),必须开展人民生活(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房地产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在本单位正常工作。

对因工作需要在2020年2月9日24点前正常上班的员工,各企业应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保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实现保护工作的全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有责守地、有责守地、尽职尽责。

2、2020年2月9日24: 00前,其他企业如有条件,应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手段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安排工人在家工作条件的企业,应当采用错误的时间和灵活性等灵活的工时计算方法,不得造成人员聚集和集中。

3、本市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探亲访友、返乡等都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地方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治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群体、场所和单位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要求,在到达北京前14天内离开湖北或与湖北人员有接触的回京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督医学观察等措施

4、区政府、城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

2年1月31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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