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公示网_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和预售通知的通知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2016年第22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大厅的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并警示下列信息。同时,下列内容应当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房屋类型详图、已批准的预售建筑(预售建筑数量与规划不一致的,应当给予特别说明)、相应的建筑土地使用年限、建筑规划用途、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空间规划、人防面积规划、停车空间比例、地下停车空间出租及销售计划等。人防保护区内的停车位(库)应当标明“人防停车位(库)”

3。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公示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抵押金额、抵押年限以及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的证明。

4年《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一房一价表),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的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内面积、销售价格、价格生效时间等。

5。商品房精装修(全装修)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

6。销售人员信息应在销售网站上公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和职务证书、职务编号等。未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委托范围和期限。

7。对银行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电话号码。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9。设立警示栏警示以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收取固定(认购)金条件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提示购房者支付固定(认购)金的法律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无理由退房”方式的,应当注明退款期限。

(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者垫付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其他机构融资诱导购房者垫付款项,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退回原销售或变相退回原销售的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出售商品房

2、商品房销售规范前告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购房人下列有关销售项目的信息

1。在房地产项目用地内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

2。商品房项目配有经济适用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3。商品房住户配有管道、供暖、强弱电、燃气等管道维修和检查井,或者房屋室内空间有柱子或障碍物的

4。沙盘、房屋类型模型、模型房屋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相关详细信息

5。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设施的费用

3、对信息公开和告知行为的相关要求

1。公示期从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成之日止所有宣传材料均应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2。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上登记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

3。传单、小册子等宣传信息和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4。建筑物附近未完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开或告知;不得向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宣传或告知。没有完成和操作,不欺骗或误导买家。

5。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条例》等相关规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税收抵免等政策,严禁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4、加强信息公示和预售通知监管

1。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现场销售的监督和指导,规范宣传标准和方法,提高宣传水平,确保宣传效果

2。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物销售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或者突击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销售的所有建筑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销售场所的宣传和通知符合规定。

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告;

(2)企业负责人访谈;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停销售互联网标签;

(5)列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

(6)列入资质许可机关进行抽查或审查的企业

4。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价格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及时查处辖区内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五、2019年12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执行本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99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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