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疫情首例感染者_(905)首例!湖北依法从严快诉快判一起危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2年7月7日,湖北省咸宁市桐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刚妨害公务案,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陈刚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陈刚于1月24日将另一辆车开到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栈桥镇段。看到交通堵塞和工作人员的检查,犯罪嫌疑人陈刚感到不安,突然下车,踢了踢停在路中间的指挥车。桐城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立即上前阻止了感染。在此过程中,陈刚极力反抗,咬了一名工作人员的右上肢,踢了另一名工作人员的腹部。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小时。此后,陈刚被增援警察强行传唤到警察局进行调查。经查明,一名工作人员有两处肋骨骨折,受了二级轻伤。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受损。损伤程度为轻度三级

2年3月3日,桐城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提请桐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陈刚2月4日,桐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年5月,桐城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6日,桐城县检察院以陈刚涉嫌妨碍公务罪向桐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桐城县检察院及时加强了与法院的沟通,召开了预审会议,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被告认罪,此案以简易程序审理,仅用了30分钟就在法庭上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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