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国家限制_“限制外省市人员返程”:别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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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1月11日,国务院召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合防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丽说,鉴于一些地方对企业复工复产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甚至对提前复工的企业负责人进行拘留,这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和企业有序复工生产的中心精神。有关部门将严格停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的手段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

随着各地恢复工作和生产的稳步发展,防疫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一些地方防疫形势严峻,我们对重返工作岗位和再次生育产生了怀疑,从而造成了一些混乱。

在此关键时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声明尤为及时和重要。为了预防和控制疫情,地方当局不应通过批准或限制人员返回来为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设置障碍。这清楚地表明,这些现象不符合中央政府的精神。这是一种明确而恰当的态度。

以一些省市限制人员从其他省市返回为例,虽然是出于防疫和控制的需要,但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疫区的权利属于国务院。一些地方将湖北、浙江、广东等省定为“重点疫区”,并限制其他省市人员入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然而,这种流行病在对外国省市人员实行封锁的地方的传播实际上还没有达到必须阻止的程度。土地统治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扰乱该地区恢复工作和劳动的秩序。

防疫不能以阻断经济链为代价进行,但限制人员从其他省市返回,实际上是反对防疫和恢复工作和生产。它不仅不依法行政,给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带来诸多不便,而且限制了全社会合力抗击“疫情”本质上,这是无所事事的政治思想的体现。防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没有懒惰、推诿和自决的余地。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能忽视这一点。

此外,在一些地方,企业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恢复工作。在特殊时期,这一措施是防疫和控制的客观需要。但是,也要避免因审批造成复工的延误,这可能对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如果有些地方用审批和备案来限制企业复工复产,也要及时纠正。

事实上,即使从防疫和控制的角度来看,通过审批备案制度限制外省、市人员入境和限制企业恢复生产似乎是节约管理成本的一种手段,但实际上是消耗更多管理成本的一种手段,其效果可能超过其效益。

是防疫和控制的一个同等重要的部分,以满足人们正常的生活需要和维持经济运行。当疫情的拐点尚未明确确定时,过于严格的限制不仅不可持续,而且可能导致生活资料供应能力下降,使企业难以开始工作,因为员工无法上班。这将导致防疫和控制成本的大幅增加。

当然,工作和劳动力的恢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大量人员的回流和积累,病毒传播的可能性确实会增加,特别是对于病毒传播无预警和潜伏期超过两周的情况,这是极其困难的。面对这种不可预测的局面,只有用更为详尽和细致的措施来保护,才能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从具体机制来看,在已建立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的基础上,建议建立跨市跨省疫情通报制度,尽可能多地获取外省、市返乡人员的具体信息、春节期间的居住地和返乡路线,将其列为企业返岗的强制性项目,减少返岗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的负担和麻烦。

同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重返工作岗位成为防疫和控制的主体,由企业对员工的健康进行监控和管理并进行日常报告企业承担防疫责任的成本可以通过减免企业租金、延期偿还债务、以新还贷、延期支付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弥补,并借鉴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减负措施。

作为另一个例子,值班人员个人责任的实施应根据他们所从事的行业分为优先监管令从事与医疗保障和民生相关的行业,应突出重点,对人负责,尽可能防止疏漏

地方政府应进一步认识到,防疫和控制与恢复生产和生育没有根本冲突。只有依法行政,采取更加周密、到位、周到的防控措施,把防控与复工、复产结合起来,防疫防疫工作才能持续、高效地开展

□徐丽凡(专栏作家)

编辑陈静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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