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疫情_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根据民政部官方网站,为有效应对各地区疫情防控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发布《老年机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第二版)》,并对其实施提出要求

养老机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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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疫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署,有效应对近期各地疫情防控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下发通知,发布《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第二版)》,并提出实施要求

《通知》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依靠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领域的养老服务工作要督促和指导各养老机构逐项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属地相关防控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示范养老机构的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帮助薄弱防控机构,共同度过难关要最大限度地把基层的精力投入到防疫和控制的第一线,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在第一线指挥,严格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针对春节后回医院、职工返岗和敬老院防疫的新形势,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准入管理,确保刚性服务需求对于因家庭无能力照顾而需要在春节期间返回医院的老年人、新入院的老年人以及重返工作岗位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疑似症状和本指引禁止的其他情况,经过14天无异常的隔离观察后,可以入院或在其岗位工作。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机构、日托中心、养老驿站、农村福利院等。)原则上暂停集中服务和收集活动对于空巢(独居)、不能自理、子女亲属接受隔离治疗、子女亲属在防疫一线工作忙得顾不上照顾的贫困群体,应通过与家庭协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的保障作用,动员村(居)委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现场救助或养老机构接收工作。

根据养老机构人口密度大、老年人易感染病毒的特点和前期各地防控情况,通知强调要防止养老机构成为大规模感染的爆发点。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鉴于养老机构口罩、消毒剂等防护材料短缺,医疗资源不足,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立即向辖区联合防控机构报告,协调建立养老机构感染病人治疗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应的防控材料和防控技术支持。养老机构发生疫情时,辖区民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当地联防联控机构迅速处理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将密切接触者转移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并协调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病毒消除等工作。情况严重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集中隔离点的标准进行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本次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老年机构肺炎防治指南(第二版)》与第一版相比,重点做了两项调整:

1是为了改善老年机构的准入管理根据“外部预防、内部预防和感染”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第二版进一步规范了无障碍环境,明确了禁止性环境特别是针对假期后重返医院、假期后重返工作岗位、获得新的生活收入等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严禁进入下列情况:(1)停留在湖北疫区或在15天内接触疫区人员;(二)密切接触确诊或者疑似病例的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前额等体表温度≥37.0℃);(4)呼吸道症状,如咳嗽和流鼻涕;(5)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6)其他疑似症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经过14天无异常的独立观察后,您可以入住或返回工作岗位。

2是阐明疫情处置的基本要求根据老年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老年人有疑似症状,老年人或工作人员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老年人或工作人员被治愈并返回医院或工作岗位等。,分类是标准化的,以防止养老机构中的交叉感染。如明确老年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应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其他老年人和接触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进行医学观察,并协助开展其他处置工作,如综合消毒和个人物品的规范处置。治愈后,需要返回养老机构的患者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陪同人员还应接受14天的隔离观察。

此外,《指南》第二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第一版的45项措施到第二版的34项措施。民政部已将《指南》第二版内容纳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各地养老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准确防控提供信息支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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