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的公司股权转让_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将迎大考 控股股东要求更加严格

信托公司的独家股权管理方式已经逐渐浮出水面

11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6章,78篇,近12000字。除一般规定和补充规定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信托公司的责任、加强对信托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信托公司或信托公司股东的处罚

一位信托公司官员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告诉记者,2018年,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向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信托机构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股权管理的通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开始不断加强,但一些银行股权管理方法在信托行业仍然不适用、不明确。这种行业方法的引入,明确了行业对股权管理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在回答记者关于《暂行办法》的提问时,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将“三位一体”股权渗透监管框架延伸到“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突出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从股权进入到退出的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严格监管控股股东

业内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控股股东暂行办法》的要求上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的资格条件。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持续改革开放政策,取消海外金融机构成为信托公司股东的“总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的量化限制门槛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对信托行业未来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用益物权信托研究所所长帅国良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公司的股份管理混乱,甚至一些信托公司的股东也不清楚,导致一些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的转型发展。

高级信托研究员袁奇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对股东资格的要求基本上延续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别是对控股股东的要求有所提高,这是以往监管政策所没有区分的。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境内非金融机构必须是信托公司的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取得控股权的,应当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持续盈利;年末分配后的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财务报表标准);取得控股权的,年末分配后的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标准);取得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包括该项投资的金额和合并财务报表的标准)

"总的来说,这种方法对信托公司更有利,而且对股东投资信托公司的管理也相对严格。我希望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个相对灵活的解释。”一位华北信托管理官员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告诉记者,在目前的《暂行办法》草案中,股东资格要求的执行可能会有一些冲突首先,之前有内部文件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超过两个非银行牌照。如果《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后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以前的旧办法是继续还是取消?第二,《暂行办法》草案对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较高。事实上,符合这些条件的股东相对较少。特别是大型企业的负债率和关联企业数量相对难以满足《暂行办法》的要求。《暂行办法》

第16条明确指出,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异常、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动频繁,则不得成为信托公司的大股东;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金融产品的,投资者不得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另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股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监管,但《暂行办法》可能需要就如何实现原股东的市场退出和整改,对股票发行发布更具体的操作规则。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颁布后,如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信托公司整改过渡安排等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民间资本受影响较大

根据贝瑞信托的统计,全国68家信托公司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金融机构控股型、中央企业控股型、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控股型、民营企业控股型。其中,金融机构控制的信托公司有13家,中央企业控制的信托公司有16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控制的信托公司有29家,民营企业控制的信托公司有10家。

一位国有控股董事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对公司影响不大。该公司的股权清晰透明。股东都是国有的。管理符合规定,更多的是加强标准化管理。

《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参与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控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1家。

溥仪标准的研究员于霞认为,这将对股东分散的信托公司,尤其是私人控股的信托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暂行办法》要求股权五年内不得转让,可以有效防止民间资本套利,保证信托公司的稳定运行。

“信托公司在实际执行中很难选择股东,这可能更有利于金融机构持有信托许可证。”上述华北信托管理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将使希望在市场上入股信托公司的投资者更加理性。例如,私营企业希望通过信托许可证为集团提供更多服务,但这正是监管机构所限制的。

“将来,当投资者持有信托许可证时,他们应该更好地分析如何处理信托。”一方面,股东要求更高的回报率;另一方面,他们希望用他们的执照为自己做更多的事情。这会有一定的冲突。《

》草案对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作出了更加详细的安排,为信托公司未来的上市奠定了基础。”于霞进一步表示,目前许多信托公司都需要上市融资,但只有2只a股和1只港股在已经实现主体上市的信托公司中上市,而一些信托公司则呈曲线上市,这并不排除未来经营业绩良好的信托公司主体上市的可能性。

此外,《暂行办法》对股权管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信托公司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集中在信托登记机构。信托公司每季度向信托登记系统发送关联方名单,并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的资格及其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股东等的动态监控机制。它还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股权变动等原因缺席超过6个月。

白锐信托研发中心高级研究员陈进解释说,《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特点和股权管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希望能够提高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治理机制,促进整个信托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长远发展,但有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确定。

袁奇伟认为,有必要看到信托公司未来对股权管理将有更高的合规要求。一些信托公司仍远未达到监管要求,需要继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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