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隔离观察区_重磅!台州:个人隐瞒疫情、逃避隔离观察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疫情隔离观察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中央、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为全面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动员全市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战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结合本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1。 全市防疫工作应贯彻遵守法律法规、科学防控、政策落实、有序规范、联合防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要坚持党的领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要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有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保护网络,发挥“一次运行”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的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调查、预警、防控、进口预防、扩散预防和扩散预防工作,实施全市联防联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和保障,全面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的统一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的防控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综合管理平台优势,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的化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主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村(社区)防疫宣传教育、健康提示和人员健康监测,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工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防疫和控制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防疫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需要隔离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不得妨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正常诊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各项防疫措施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加强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和重要设施,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产业集群、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要做好集群区域(开发区、园区)的防疫和控制工作航空、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防疫和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居住、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学习防疫知识和有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个人应减少户外活动,不组织或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个人应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法定防疫义务,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服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和集中处理等防控措施。出现发热、疲劳、干咳等症状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首先向居住地的村(社区)报告。患者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避免公共交通,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从重点疫区返回(来)台湾的人员,应主动向其居住的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家中进行集中或隔离医学观察,并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预防和控制新发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的规定,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检疫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领域,制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强防疫物资和日用品生产供应的总体规划,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治疗需求。

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港口、口岸查验、房建等相关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供绿色通道,为防疫物资及相关工程建设的生产、供应和使用提供便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给予协助,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疫情防控和应急救援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和监管全过程的透明、公开、高效和有序。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一手防治,一手恢复生产。他们应该对返岗、返工、返校的“三个回报”进行统筹规划。他们应尽快规划和制定健康诊断和运输组织计划。他们应该加强地方政府、学校、企业和机构的责任。在坚决防控疫情的同时,还要努力稳定经济和企业稳定发展,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8、全市充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作,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供网上政务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许可证快递等方式,网上办理税收、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9、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及时、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不得拖延、隐瞒、遗漏或者谎报疫情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防疫知识,宣传和解释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和全国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周边市县(市、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1、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与防疫有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种妨碍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疫工作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12。在防疫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决定和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查、隔离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并依法采取纪律措施。

13、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防疫和控制工作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自觉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引导全体公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防疫工作,为打赢防疫战争发挥积极作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为严厉打击这10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切实做好

新皇冠肺炎防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小系列已整理出

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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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坚持依法严格执法。对在防疫期间犯下的下列罪行,要依法从重从重查处:

1。故意以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肺炎病原体,妨害疾病预防控制,妨害公共服务和其他违反防疫控制措施的犯罪

2。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侮辱、恐吓、非法拘禁医务人员等暴力医疗伤害。

3。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护人体健康的假冒伪劣防治产品、防护材料和医疗器械的

4。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商业犯罪。

5。利用疫情骗取或者聚众哄抢预防、控制和保护疫情资料罪

6。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其他谣言犯罪的

7。具体防疫人员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公款罪

8。破坏交通设施罪

9。非法狩猎、杀害、收购、运输、销售野生动物资源罪

10。其他有碍防疫和控制的犯罪在

199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要严格执行上述各类犯罪行为,特别是恶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害医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医疗用品、哄抬物价、侵占、挪用救灾款物、利用疫情进行欺诈等案件。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依法坚决从重处罚,对相关犯罪应当严格控制缓刑、管制、免予处罚、单一处罚等非监禁刑。加大对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回违法犯罪所得,防止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谋取非法利益。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或者违反特定职业要求义务的犯罪,可以依法决定对被告的职业禁止。同时,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

严格的程序性保证,确保案件质量

1。这个案件的事实应该查明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严格执行证据相关规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得起历史考验。

2。适用的法律应该精确要认真学习、理解和领会两个意见的规定和精神实质,加强研究和判断,严格掌握相关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要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本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努力做到不升不降

3。程序应该标准化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利用电子服务、网上阅卷、远程视频查询、庭审、一体化单轨制案件协调处理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区分案件,有效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审理,众多案件精审要及时发布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量刑等重要节点信息,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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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了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打击力量

1。实时了解和归档相关案例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建立流行病相关犯罪的分类账,每天更新并及时报告

2。实施快速审判和快速判断积极与检察机关对接,对疫情案件优先立案、优先调度、优先审理、优先判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明确的案件,要充分利用速审程序和认罪从宽处理制度,承认和惩处,最大限度地实现速审速办,确保特殊时期疫情案件审判的及时性。

3。加强司法指导加强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传染病刑事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审判标准,提高打击传染病犯罪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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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引导,拓展审判职能

1。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大力宣传和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医务人员等典型犯罪案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支持和配合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线索转移机制的实现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疫情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3。加强司法咨询对于在办理涉疫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疫情防控和行业管理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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