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力资源工作_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技工院校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狠抓防疫工作的落实,坚决履行守护土地、守护土地和守护土地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为充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1)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证工资支付

1。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由于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企业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满。

2。对于要求雇员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灵活手段在家工作的企业,工资应根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2)职工休息休假的合理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防疫、控制等原因提前休假完毕不能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安排其同期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应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为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果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等待工作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数量。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退还失业保险费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服务

加强防疫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政策宣传,引导当事人以协商和调解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加调解”平台的作用,结合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面对面沟通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减少双方往返和聚会的次数。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可以中止,在相应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优先采用电子服务、邮件服务等方式传递法律文件。

2、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根据我市关于灵活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调整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确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权利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将延长至3月底。

(二)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如鉴定时间缩短,用人单位对上述对象申请工伤鉴定,且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将暂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级社会保障机构要开辟工伤待遇快速支付渠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防疫工作部署,劳动能力鉴定延期,劳动能力鉴定完成时限相应顺延。

3、减少人员聚集

(1)在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暂停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的海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必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通过网络开展招聘工作。暂停「春风行动及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各类人员、职称和资格考试,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及时延期

(2)简化和优化毕业生就业程序在疫情期间,我们将推动“不开会”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并办理就业、进修和出国(境)手续。延长就业登记、毕业生引进审批和就业创业补贴的办理时间。根据疫情变化,适时启动农村教师专项岗位计划和农村振兴助理员招聘。2020年,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开始日期将推迟至3月1日,结束日期将推迟至12月31日。

(3)大力推进服务事项不见面全市各级窗口单位应加快指尖行动计划的实施和网上管理的全过程,将各类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频率较高的社会服务事项推进到网上管理和掌上管理,通过微信公众号或网上平台实现网上查询和管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相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处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应加强非会议业务、渠道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网上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4、加强对防疫人员的关怀

(一)对参加防疫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对于直接接触待调查病例或确诊病例,相关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体检测等方面进行配合。,每人每天将给予300元补贴;参加防疫控制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2)对于在疫情防控中承担重要职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批准一次性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对优秀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应优先进行职称评定和聘任。一经批准,可以放宽条件或作出相应的例外声明。

5、做好技术院校疫情防控工作,培训鉴定机构

(一)各技术院校(学校)作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制”,建立日常报告制度每所学校应在学校延期期间为离校生制定并实施“一校一策”工作计划,指导学生在这一特殊时期不要离家或返校。开学前,将在返校前两周检查教师、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数据,以确保全面覆盖。各高校应积极参与联防联控,落实校园各项防控措施。

(2)做好防疫培训和机构鉴定工作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含技能等级鉴定试点企业),以及承担新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暂停组织线下集中培训、鉴定和考试服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督促培训、鉴定和评估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6、加强服务保障

(1)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分析和应急响应,积极参与本地区的疫情防控斗争要抓紧做好节日后从疫情高发地区返乡农民工的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加强对疫情影响单位的劳动就业指导服务,强化劳动关系风险预测和预警,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密集型和高流动性企业的就业监控,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查处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年1月31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防疫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1/t2020200131 _ 1622080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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