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重要执法领域指引_浙江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11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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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更好地适应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新变化,认真贯彻《关于依法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的行政执法。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指导意见》,最近由浙江省省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发布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突出重点、准确适度的原则。执法规模应当与被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选择最有利于防控疫情、惩治违法行为、确保恢复工作和生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疫领导机构负责整合部署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志愿组织等人员,必要时可跨领域、跨部门、跨层次统筹使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自行其是、多管齐下、推诿扯皮。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采取各种防控措施的监督和指导3.建立合作监督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调查数据的推送、执法信息的共享、案件调查的配合和执法力量的协调联动,实现执法线索的互报、证据的互认和结果的互交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抵制疫情防控、暴力伤害医生、哄抬防疫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售假货、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散布谣言等各种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部分正在办理的非紧急行政执法案件可能依法中止或延期。5.重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应,维护防疫期间和谐的社会关系。对于一些主观恶性程度较低、情节明显较轻、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的行为,应通过建议、说服、警告、责令改正、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予以制止。,不允许机械执法和一次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6.发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不断提高“手掌执法”利用率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控、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灵活运用无人机、天眼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执法活动,尽量减少现场接触。7.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制作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和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录音录像。8.依法收集和合理使用个人健康代码、物流等人员和车辆信息,确保人员和物流车辆安全正常通行。对故意隐瞒个人疫情信息或不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拒绝接受调查、检测、隔离或治疗的,依法从重处罚,相关负面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9 .推动执法人员深入基层,配备专业法律审计人员,做好防疫执法法律审计、政策检查等工作。10.落实各种执法保护材料,提高一线执法人员防控疫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建立健全关爱一线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执法容错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疫情防控的执法问题,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启动专项执法监督,推动有关执法部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完善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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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投稿!编者:俞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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